以案释法 | 温宿县人民法院:一人醉驾两人获刑?小心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政务   2025-01-03 19:58   新疆  



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你可知有时借车给他人也会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7月,艾某与表哥玉某一起喝酒,喝完酒后,玉某让艾某驾驶玉某的摩托车一起回家,艾某拒绝后,玉某向艾某说道:“今天我喝多了,你来驾驶摩托车,路上也没有警察抓我们,到朋友家我们继续喝酒”,并将摩托车钥匙交给艾某。艾某带着玉某驾车不到500米,被路上巡逻警察发现抓获,经检测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91.42mg/100ml。

【认定与处理】温宿县人民法院认为,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玉某明知艾某饮酒,教唆艾某并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艾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艾某醉酒驾驶车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玉某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艾某与玉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且在庭审中认罪认罚。最终,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15日,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化学品案情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罪的主体不仅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者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罪驾的标准,相关人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交由其饮酒人员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温宿县人民法院

终审:卫国荣

编审康彦

编辑:曹春华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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