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长期不合,
儿子也遇分手,
后儿子的女朋友退还彩礼并解除婚约,
夫妻离婚后妻子要求和丈夫分割被退还的彩礼钱,
儿子未来的婚姻幸福该何去何从?
小美(女)与小帅(男)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小明是二人的儿子。2021年至2022年第三人小明与案外人小红确立恋爱关系,为促成儿子婚姻,小美、小帅共同给付小明二十余万元用于支付给小红的彩礼,2022年12月小明与小红分手后退还彩礼款24万元。2024年3月,小美以夫妻感情长期不睦起诉离婚,2024年4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做了分割,但对现争议的24万元因证据不能证明款项的归属及现状,暂不作处理。现小美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该款在儿子小明名下的账户内,故向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存在第三人小明名下的银行存款24万元中的12万元归原告小美所有。
小美(原告)认为:24万元既然被退回来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原告应当分得12万元。
小帅(被告)认为:24万元系结婚时夫妻商定为儿子以后结婚用的彩礼钱,已经赠给儿子了,不能分割。
案件受理后,分水法庭庭长马牧原认真阅卷,全面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即赠与给儿子的彩礼是否因儿子分手后被退还彩礼而变成夫妻离婚后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时,夫妻双方商议为了让儿子缔结婚姻关系而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当作彩礼赠与儿子,赠与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应依法成立。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宜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美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的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财产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在财产分割的范围之内。“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一种为子女未来考虑的爱,为子女置办彩礼系父母对子女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祝福和支持。就本案而言,双方生育的儿子小明对受赠财产享有利益更合理,既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友善、和睦、文明的亲子关系,更易为社会公众的情感和习俗所普遍接受。
(固始县法院供稿)
总第:33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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