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一审案件不服的,应当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对终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如果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过了上诉期后能否申请再审呢?
信阳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固始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固始县人民法院。该院作出民事判决后,于2024年5月依法向信阳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判决书,该公司提起上诉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在收到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二审法院按信阳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当事人确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能获得二审程序救济,且满足法定再审事由时,才允许对该裁判进行再审审查认定。本案一审判决后,信阳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虽提出上诉,但又不交纳上诉费自动撤回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信阳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信阳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信阳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信阳中院 立案一庭法官助理
任静源
诚然,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自主处分的权力,但其行为应当在法律程序范围内依法实施。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所以当事人如对判决不服,应依法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不能任意而为。
(信阳中院 任静源)
总第:33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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