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收养手续,“过继”养子能否获赔?

政务   2024-11-22 00:00   河南  

老人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其本人没有近亲属,那么按照农村习俗形成的“过继”关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养子,是否有权获得其死亡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4岁的小王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同学小杨在路上行驶,在一处弯道下坡路段超车时不慎突然摔倒。后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避让不及,碾压倒地的小王后,电动三轮车失控侧翻,车斗内的乘客老张被甩出车斗后与路边护栏相撞。车祸造成李某、小王及其同学小杨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客老张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数日后不幸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14岁的小王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老张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受害人老张将近72岁高龄,父母早已去世,生前未婚,无配偶子女,其与本案原告小张的亲生父亲为堂兄弟。1983年期间,户族中有将小张过继给受害人为养子的情况,但小张和老张两人并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受害人老张死亡后,丧葬事宜均由小张主持办理,丧葬费用由其支付。小张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小张遂将肇事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由于案件矛盾较大,原、被告未能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小张与老张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小张本人是否具有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在庭后实地前往当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查明,原告小张与受害人老张未办理收养手续,生前也并未共同居住,只是生病以后由小张护理,平时常去看望,并未存在事实收养的情况。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张与受害人老张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也未共同居住,只是按农村习俗形成的“过继”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养子女关系。因此,未支持小张以近亲属身份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小张在侵权人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支付了老张的医疗费,并在老张就医期间进行陪护,另在老张去世后操办了丧葬事宜,因此支持了小张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


最终,法官判决被告小王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小张各项损失共计 3.6万余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小张各项损失共计 1.5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案件已生效,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罗山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员额法官 

柳军



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登记手续,便公开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为: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同时亲友群众或者有关单位认可。


就本案来说,原告小张与受害人老张之间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双方虽然在1983年时有按照农村习俗的“过继”关系,但经法官实地前往当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原告小张与受害人老张生前并未共同居住,并未长期共同生活,故不符合事实收养的构成要件。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被侵权人,其赔偿权利人应为其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案中,原告小张与受害人老张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也未成立收养关系,故其不属于受害人老张近亲属,也就无权就老张因交通事故死亡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形成收养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能够主张部分赔偿项目?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小张在受害人老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期间以“过继”身份名义进行陪护、护理及支付医疗费用,并在其死亡后又以“过继”身份名义办理丧事事宜,故原告在侵权人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也在此提醒,部分农村地区确有如本案所述的“收养”风俗,这种风俗从本质上体现了村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养老问题,但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收养,不具备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关系到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养父母、生父母年迈后被依法赡养的权利保障等多方面问题。因此,收养成立、有效,需要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罗山县法院供稿)




总第:3394期

责任编辑:可乐 

值班编委:田心

终审编委: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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