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幼童在超市被其他顾客所牵的宠物狗咬伤,孩子父母要求狗的主人和超市赔偿,但狗的主人和超市却各有说辞,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孩子家长、宠物饲养人和超市经营者应当如何划分相关责任呢?
近日,罗山县法院龙山法庭审结一起因宠物狗咬伤孩童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其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2023年6月,年仅3岁的小月(化名)跟随母亲一起在罗山县某超市内购物时,看到黄某(化名)所牵的一条宠物狗。
出于孩童的好奇天性,小月想要抚摸小狗,但尚未触碰时便被小狗咬伤左手无名指。受伤后,小月被母亲送往疾控中心处理伤口、注射狂犬疫苗、血清等,共支付费用2922元;前后5次注射疫苗,支付交通费100元。
事后,小月家长要求狗的主人和超市赔偿疫苗接种费用以及交通费合计3022元,但与狗的主人和超市始终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其诉至法院。
因案件争议较大,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诉前调解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审理程序。罗山县法院龙山法庭法官詹峰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便立即着手分析案情,力争化解当事人三方的矛盾。
庭审过程中,狗的主人黄某称当时自己的宠物狗已经牵绳做好了安全措施,是孩子突然跑过来打自己的狗,宠物狗才咬伤她的,不是宠物狗主动咬的,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现场录像视频查证,是小月对小狗心生亲昵,想要触碰但尚未触碰便被咬伤,因此该理由法庭不予采纳。
超市一方辩称,超市门口设有不允许消费者携带宠物进入店内的告知牌,门口也放有狗笼,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只是因店员疏忽没有发现消费者带狗进入,愿意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关于责任问题,原告的监护人、被告三方均有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相应损失。黄某未能有效管理和控制其饲养的宠物狗,导致狗伤害他人,作为狗的主人,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罗山县某超市虽然在门口做了相应提示牌,但因疏于管理放任宠物狗入内导致原告小月被咬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本案事发时,小月年仅三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的母亲应承担监护职责,但其却因疏于对孩子的监护管理导致小月被狗咬伤,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法官认定被告狗的主人黄某应承担40%责任,被告某超市应承担30%责任,原告小月监护人应承担30%责任,判决狗的主人黄某和超市经营者分别赔偿原告小月医疗费等费用1209元、907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案件已生效,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看管,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随意带入公共场所,不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周围的人负责。
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于疏于管理维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对疏于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义务;同时,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若监护人疏于监管或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也应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罗山县法院供稿)
总第:3397期
责任编辑:小亚子
值班编委:田心
终审编委: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