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微故事|我的美丽,谁来守护

民生   2024-09-24 17:29   江苏  

案情简介

日前,李女士为了让自己的脸蛋变得更美丽,便来到了居住小区附近由小苏开设的美容院,并在小苏的推荐下,由小苏对其进行了双眼皮成形术、肉毒毒素美容注射、激光去除色素性皮损等美容医疗手术。


但术后带来的并不是预想的美丽,而是眼睛周围肿胀、双侧重睑线不对称等可怕的后果,给李女士的生活、工作带来了较大影响。随后,李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经调查,发现该美容院并无整形美容诊疗资质,且小苏亦存在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因长期恢复不佳,李女士无奈前往某整形外科医院接受治疗,并进行了修复手术。经与小苏协商未果后,李女士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小苏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修复费用。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苏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医师资质的情况下,对李女士进行医疗美容,存在过错,给李女士的民事权益造成较大损害,小苏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修复费用,法院考虑到李女士已在医院完成了修复手术,以及结合李女士的实际花费情况,最终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提醒各位爱美人士:

一是要多种途径了解美容项目的具体内容,并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理性选择;

二是要选择正规的美容医疗机构,仔细核查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三是在与美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写明治疗方案、治疗效果以及相应违约责任;

四是在美容医疗期间,妥善保存相关凭证,留存治疗记录、服务记录、聊天记录等;

五是在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就医,并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来源:迈皋桥法庭

供稿:李若菡、杨   平、成   晴

编辑:孔令洁

责编:柳俐慊

审核:王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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