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南京法院涉物业纠纷审判工作情况(2021年7月-2024年6月)和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栖霞区法院有一案例入选!
△栖霞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朱睿对重点案例进行解读
——物业服务人有权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向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业主提起诉讼
南京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变动建筑外观。物业合同亦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未履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该小区大门朝南,朱某购得小区房屋后,认为南门面向陡坡,出行不便,即组织工人封堵原南门入口,打开围墙修建东门入口。南京某物业公司对朱某施工制止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停止在围墙开门的行为,并将围墙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朱某作为小区业主,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其擅自变更房屋出口位置,将原南向出口封堵,打开围墙修建东向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故对南京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人基于全体业主的委托,对业主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日常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现实生活中,部分业主仅关注自身利益,对进户门、公共绿化等专有或共有部分进行改造、扩建、占用,不仅破坏小区整体形象,也对建筑结构及人员居住安全造成影响。本案确认了物业服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授权享有管理权限,有权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向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业主提起诉讼,以构建“业主自治、物业管理、社区共建”的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模式。
来源:研究室
编辑:孔令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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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