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辩论、大智慧”校园普法进行时

民生   2024-10-28 17:00   江苏  



栖霞区法院迈皋桥法庭法官胡晓龙

应栖霞区司法局和栖霞区实验小学邀请,

前往栖霞区实验小学尧辰路校区,

参加吴边社区“论法杯”辩论赛,

并为小学生们进行了现场答疑释法。



小小辩手们以“当下是否应下调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父母是否可以随意支配同学们过年收到的压岁钱”等为辩题,为全体师生及评委们贡献了精彩绝伦的辩论赛。



在“论法杯”辩论赛后,胡晓龙对辩题进行了简短解读,并对现场学生们的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法治教育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下一步,迈皋桥法庭将继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普法宣传活动,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扎实履行法律职责,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青少年纯洁美好的校园打造一片法治蓝天。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体现了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公正的权衡考量。社会上不断出现的低龄恶性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呼声渐高,可见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仍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持续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长辈给孩子“压岁钱”,属于赠与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收“压岁钱”,并可以使用“压岁钱”来购买学习用品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物品。而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需要父母同意才可以收“压岁钱”,且“压岁钱”应由父母来支配,并用于孩子的日常开销等。即,父母可以帮助孩子保管“压岁钱”,但不能随意处置孩子的“压岁钱”用于自己消费。


来源:迈皋桥法庭

供稿:杨   平、李若菡、成   晴

编辑:孔令洁

责编:柳俐慊

审核:王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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