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条例》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我省原有规定基础上,把产品质量事故、建筑物(构筑物)和物件损害等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农作物和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使用伪劣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等主张相关权益或者请求补偿赔偿,因征地、拆迁而使权益受损严重请求民事赔偿补偿、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主张相关权益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民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6类特殊困难群体,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第二十条明确了“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4种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在《法律援助法》规定基础上,把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纳入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情形。
三
《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按照申请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认定,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按照申请人月收入认定。同时,对收入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但因特殊情况导致支出增加而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规定了“申请人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四
《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申请人存在行动不便等实际情况的,可以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其申请。同时条例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签署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授权书;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更加畅通,更加便民。
供 稿 :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人 :刘晓晗
发布人 :赵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