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修订草案共8章9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一是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将现行法“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修改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的仲裁”,使更多案件能够适用“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二是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增强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开放性、包容度及融通性。针对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这两类特定案件,明确当事人除可选择通常适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外,还可选择在境内地点、按照约定仲裁规则、由符合条件人员组成仲裁庭这一特别方式进行仲裁。三是增设“仲裁地”制度,完善仲裁司法管辖规则。仲裁地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约定选择的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并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我国仲裁委员会、约定我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四是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明确支持我国仲裁委员会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涉外仲裁活动。五是支持我国仲裁委员会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明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提高仲裁公信力。一是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发挥仲裁委员会主体作用。二是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恰当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三是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四是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加强对仲裁事业的统筹规划。五是强化仲裁活动主体的诚信义务,防范虚假仲裁。
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一是总结我国仲裁实践经验,明确通过网络进行仲裁的法律效力。二是明确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发挥仲裁的高效优势。三是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增加仲裁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六章 执 行
第八章 附 则
来 源 :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司法部
审核人 :刘晓晗
发布人 :赵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