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

文摘   2024-11-06 19:25   福建  
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


1. 关于专门性问题的一般认定规则

涉案农用地类型、面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种类、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以及涉案行为对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直接关系相关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依法妥当认定一直是困扰实践的难题。基于此,《解释》第18条对上述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实践中,可依据此类认定意见,直接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作出认定。同时规定:“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2. 关于相关植物的价值认定规则

价值认定亦属专门性问题之一。对于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价值,《解释》第17条专门明确了认定规则,规定:“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可能造成认定价值过低,不利于对此类植物的严格保护。经研究,维持现有规定,主要考虑:第一,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可以根据立木蓄积或者株数依法处理,且一般来说,适用这两个标准更有利于对相关植物的严格保护;第二,价值标准主要发挥补充作用,考虑到相关植物的种类众多,目前尚无统一适用的价值评估体系,适用销赃数额,更便于实践操作,有利于案件及时查办,从而促进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有效保护;第三,对于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解释》明确,根据市场价格认定涉案植物的价值,能够有效防止价值认定偏低的情况。

录:周加海、 喻海松、李振华:《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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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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