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发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摘   2024-11-28 09:33   福建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发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函策字〔2001〕45号
 
湖北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林木数量认定问题的请示》(鄂林策函[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用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的,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具体计算公式,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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