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农村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估价技术指引》的通知

文摘   2024-11-28 11:08   福建  

浙江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农村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估价技术指引》的通知


浙林规〔2023〕15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直管支行,各金融机构:

为指导农村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估价行为,鼓励各地组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农村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估价咨询服务,提升“林业+金融”服务能力,现将《农村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估价技术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023年3月20日


农村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估价技术指引

1 前言

为指导农村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估算行为,提高资产价格咨询服务的精准度,适应当前市场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山区普惠金融发展,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2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区域内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估算。估价结果仅限于为健全权利人信用信息、完善信用评价提供支持。

3 法规与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9号)。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准则、规范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指引中引用而构成本指引的条文。使用本指引的各方应充分引用下列准则、规范的最新版本。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T 2407—2015。

5 术语和定义

5.1农村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包括农村区域内林权权属为非国有的,由权利人依法自主经营的承包山、自留山或合法流转林地经营范围内的可持续生产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以下简称“林权资产”)。

5.2林权资产的估价值,指权利人依法持有的林权权利或权能的收益价值。

5.3林权资产估价特征,是针对权利人为抵押或获得信贷授信的估价目的,解决合法持有林权资产的权利人量多面广,单户持有森林资源小量多宗、并且清单尚不明晰,单户单宗评估十分困难等实际问题,由县级林业等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估价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相关资产评估准则、技术规范,综合市场因素,进行集中分析、价值估算,并提出相对准确的林权资产估价的价格咨询服务行为。

5.4林权资产估价人员,是具备相应的林业专业知识和估价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林权资产估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持有林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并成功主持过较大规模林权资产评估类项目,具备组织林权资产估价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

6 总则

6.1区域特征。在行政区域内按照林权证记载的林地使用权的一致性,可以划定估价基本区域。最小估价基本区域为一个村民小组经营范围;自然村估价区域为一个自然村内所有村民小组经营范围,一般一个自然村内各村民小组的地利条件相似。

估价基本区域优先考虑采用最小估价基本区域。如果现有森林资源权属范围的相关基础数据支撑不足,可以采用自然村范围为估价基本区域。

6.2权利特征。权利人持有的林权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产权完整,没有权属争议。应根据林权登记资料,关注林权流转后的经营者变化情况。

6.3市场特征。林权资产估价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6.4年期特征。价值计算期为估价当年至林权证截止年限的实际剩余经营期。

6.5估价原则。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林权资产估价人员进行林权估价时应勤勉尽责,尽可能获取充分、可靠的信息,并进行审慎分析、估算,形成可信的专业意见。

遵守科学性、可行性原则,按当前林地现有地利条件、森林经营水平,并结合林权管理水平,采用合适方法、先进技术,进行合理估价。

6.6估价程序。估价人员应当执行基本的估价程序,合理使用估价假设和限定条件,正确判定理解林权资产估价对象,恰当运用林权信息化、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动态监测、公益林区划界定等相关成果,按照估价结论的准确性、稳健性和合理性要求,形成权利人经营的林权资产估价结论。

6.7估价动态调整。按照“三年一估价、每年一调整”要求,及时反映资产价格年度动态变化。

“三年一估价”即要求间隔3年内,为防止资产估价失准,对估价区域内林权资产重新开展系统性的估价工作。应对估价有关参数开展必要的调查、检验工作,重新调整、确认。

“每年一调整”即要求根据林木采伐、造林与森林经营等导致的森林资源状态变化,以及劳动工资、林产品价格等森林经营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情况,每年对估价区域内林权资产价值量直接作出适当调整修正。

7 技术要求

7.1估价对象,包括商品林(地)的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公益林(地)的未来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权(简称生态补偿资产)。

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二者不得重复计算。

7.2估价单元,按照森林类别和事权等级、商品林林分生产经营模式类似性和产出产品种类,可以将估价基本区域内的资源调查小班归属14个基本估价单元,分别为杉木用材林、松木用材林、阔叶用材林、杨梅经济林、香榧经济林、山核桃经济林、油茶经济林、茶叶经济林、其他树种经济林、杂竹经济林、毛竹商品林、苗圃、宜林地、公益林(地)。其他面积不大的森林资源,可以并入适宜的基本估价单元;如有必要,可以增加估价单元。

杉木用材林、松木用材林、阔叶用材林估价单元分别包括相应优势树种的乔木林、疏林、未成林造林地。

杨梅经济林、香榧经济林、山核桃经济林、油茶经济林、茶叶经济林、其他经济林估价单元分别包括相应优势树种的林分和未成林造林地。

杂竹经济林、毛竹商品林估价单元分别包括相应竹子种类的林分和未成林造林地。

公益林(地)估价单元可以按事权等级再细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省级以下公益林等估价单元。

7.3经营期划分,商品林林木资产应划分经营期:

杉木用材林、松木用材林、阔叶用材林估价单元,按生长发育阶段,划分为新造林、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过熟林等5个经营期。

杨梅经济林、香榧经济林、山核桃经济林、油茶经济林、茶叶经济林、其他树种经济林估价单元,按生长发育阶段,划分为新造林、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衰产期等5个经营期。

杂竹经济林、毛竹商品林估价单元,按生长发育阶段和立竹密度情况,分为新造林、稳产前期、稳产期等3个经营期。

7.4合理确定估价,基本区域内单位面积或单位蓄积森林资源资产估价指导价

商品林(地)资产估价指导价,包括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两项估价对象的单位价值量(元/亩或元/立方米);公益林(地)资产估值指导价为单位面积公益林未来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折现累计金额(元/亩)。

基本计算公式详见附件1.1。注意基本估价单元各经营期的林木资产估价之间的衔接关系。

省域范围内的林权资产估价指导价详见附录(资料性附录)。

估价基本区域内的林权资产估价指导价(简称“基本区域指导价”,下同),可以参照省域范围的林权资产估价指导价再综合当地市场等因素确定。

7.5估价步骤,明确估价基本区域,对区域内林权权利人持有的林权资产估价应当完成一系列步骤:

(1)形成估价基本区域范围内村民小组一览表、林权地块矢量数据库,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矢量数据库,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统计表、单位面积(蓄积)林权资产估价表、村民小组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

(2)形成权利人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

(3)编制估价成果报告等。

7.6估价基本区域内村民小组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编制

7.6.1数据收集与处理

(1)估价区域范围内村民小组一览表(附件2.1)和林权地块矢量数据库,可以利用各县(市、区)林权信息化建设的林权地籍勘界矢量数据库、林权证清册数据,经数据整理后生成。

村民小组一览表中的村民小组名称与代码,均利用林权信息化建设的编码。

(2)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矢量数据库,根据森林资源一张图、林权地块矢量数据生成。操作步骤:首先,收集最新的森林资源一张图矢量数据库,根据小班调查因子确定各小班所属的基本估价单元及经营期;其次,利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将森林资源一张图图层与林权地块矢量图层进行叠加分析,得到各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矢量数据库。

7.6.2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统计是估价的基础。利用估价区域内各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矢量数据库,分别按村民小组、估价单元和经营期统计,得到各村民小组不同估价单元不同经营期的森林资源统计表(附件2.2)。

7.6.3根据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统计表和单位面积(蓄积)基本区域指导价计算得到各村民小组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附件2.3)。各村民小组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应反映当地、当时的林权资产价值。根据各村民小组界内山林交通条件,分析平均集材路程,对照应用相应的单位面积(蓄积)基本区域指导价,计算确定该村民小组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村民小组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应分别估价单元、按经营期计算并列示。

7.6.4特别估价,如果村民小组或规模较大的权利人认为统一组织的区域性估价不适用,也可以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本组织所持有的林权资产进行估价,但应遵守估价规范。

按估价单元计算的林权资产估价公式详见附件1.2。

7.6.5如果估价基本区域为自然村,则合计该估价基本区域内的村民小组林权资产,得到该估价基本区域的林权资产总量。

如果根据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矢量数据库统计得到的村民小组森林资源总面积与村民小组林权证总面积不一致,则参考下述7.7条款,以村民小组林权证面积为基础,将估价基本区域的林权资产总量再合理分摊到村民小组,得到调整后的各村民小组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

7.7权利人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编制

采用科学合理的分摊方法,把村民小组的林权资产总量(或者调整后的村民小组林权资产总量)分摊到小组内各个权利人,形成权利人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附件2.4)。

权利人林权资产分摊公式详见附件1.3。

7.7.1数据收集与处理

权利人林权资产分摊计算需要权利人的林权面积,包括公益林(地)面积、商品林(地)面积。

(1)根据公益林资金管理账户、公益林完善界定档案等资料,统计各权利人公益林(地)面积。

(2)各权利人林权证总面积减去其持有的公益林(地)面积,计算得到各权利人的商品林(地)面积。

各村民小组的商品林(地)总面积、公益林(地)总面积分别对应于小组内各权利人持有的商品林(地)面积之和、公益林(地)面积之和。

两者之间的差值,应按村民小组内有效林权人口等因素,在权利人之间分摊、平差。

如果出现权利人林权面积其他异常现象,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解决。

7.7.2商品林(地)林权资产分摊步骤:

(1)计算各权利人的商品林(地)面积占所在村民小组商品林(地)总面积的比例;

(2)根据各权利人的森林保护和经营水平、林木采伐情况,综合分析评判该权利人所持有商品林(地)的价值修正系数;

(3)以商品林(地)面积占比与价值修正系数的乘积得出该权利人所持有商品林(地)的价值分摊系数(注意一个村民小组内所有权利人的商品林(地)价值分摊系数总和应等于1);

(4)根据各权利人的商品林(地)面积分摊系数与所在村民小组商品林(地)林权资产总量计算各权利人商品林(地)林权资产。

如果能够按估价单元进行权利人林权资产价值分摊,则应优先采用。首先将村民小组各估价单元的林权资产分摊到小组内各权利人,然后将该权利人所有估价单元(宗地)的林权资产价值加总即得到该权利人的林权资产总量。

7.7.3公益林(地)补偿收益权资产分摊步骤:

(1)根据各权利人的公益林(地)面积与所在村民小组的公益林(地)总面积之比计算该权利人的公益林(地)面积分摊系数,(2)根据各权利人的公益林(地)面积分摊系数与所在村民小组公益林(地)林权资产总量计算各权利人公益林(地)补偿收益权资产。

7.8鼓励按小班直接批量估价

林木资产估价方法除利用基本计算公式计算外,还可采用序列林价法、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法等批量估价方法,应积极探索批量估价方法在林权资产估价中的应用。

利用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矢量数据库,可以采用小班批量估价方法,对每个商品林小班的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作出估价。然后直接统计村民小组的商品林(地)林权资产总量。再进行权利人林权资产分摊。

如果当地已采用按权利人权属划分森林资源小(细)班,则可以直接对权利人小班进行批量估价,然后汇总得到权利人林权资产估价明细表。

8 披露要求

8.1村民小组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编制结果,应履行公示程序,接受相关方面的评议;并对异议作出反馈,确有必要的,应重新分析、检查,进一步修改完善。

8.2林权资产估价业务应当编制估价报告,并在估价报告中详细披露估价目的、对象、范围、过程、标准、方法与参数,林权资产估价表编制结果及其合理性分析、特别注意事项等内容。

附件1:林权资产估价计算公式

附件1.1 基本计算公式

附件1.2 按估价单元计算的林权资产估价公式

附件1.3 权利人林权资产估价分摊公式

附件2:林权资产估价用表表样

附件2.1 村民小组名称与代码一览表

附件2.2 村民小组森林资源统计表

附件2.3 村民小组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

附件2.4 权利人林权资产估价一览表

附录:省域范围的林权资产估价指导价(资料性附录)

附表1 乔木林林权资产估价指导价价目表

附表2 木本经济林林权资产估价指导价价目表

附表3 竹林林权资产估价指导价价目表

附表4 苗圃地和宜林地林权资产估价指导价价目表

附表5 公益林(地)补偿收益权资产估价指导价价目表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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