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3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林函〔2023〕735号
邓翠凤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对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按照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按照“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2019年12月《森林法》修订并在2020年7月1日实施后,对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新《森林法》的要求实施,其中的罚款参照标准改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对该参照标准的变化,有的林业执法人员难以适应新《森林法》的要求。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组织专家论证各种应对方案。面对新《森林法》在行政执法方面带来的挑战,特别是针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问题,我局早在2019年12月底、2020年初就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了深入研究,得出了专业结论:一是新《森林法》明确要求“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必须是个案的实际成本。每个案件,具体案情不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也不同;二是我国部分省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这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直接违反《价格法》的要求;三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本质上不属于费用标准问题,而是属于证据规则问题,执法人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来查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这个事实。
(二)自治区层面联合发文规范证据规则。针对基层执法人员对新《森林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还不太适应、收集证据还不太规范等问题,我局积极行动,联合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其中明确了查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事实的5种证据,大大便利了林业行政执法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林业执法培训,提升证据收集能力。针对有些基层林业执法人员还不太适应新《森林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证据收集要求,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林业执法培训,提高林业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尽快适应新《森林法》在执法方面的新要求。
(二)努力做好立法工作,促进林区执法。在下一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工作中,我局将组织精干力量,加强专题研究,努力提升立法质量,更好地解决我区林业执法中的疑难问题。特别是针对新《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我局将采纳您的建议,努力推动增加罚款的法律责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林业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3年5月26日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