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建议答复

文摘   2024-11-27 20:34   福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3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林函〔2023735

邓翠凤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对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按照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按照“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201912月《森林法》修订并在202071日实施后,对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新《森林法》的要求实施,其中的罚款参照标准改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对该参照标准的变化,有的林业执法人员难以适应新《森林法》的要求。

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组织专家论证各种应对方案。面对新《森林法》在行政执法方面带来的挑战,特别是针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问题,我局早在201912月底、2020年初就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了深入研究,得出了专业结论:一是新《森林法》明确要求“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必须是个案的实际成本。每个案件,具体案情不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也不同;二是我国部分省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这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直接违反《价格法》的要求;三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本质上不属于费用标准问题,而是属于证据规则问题,执法人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证据来查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这个事实。

(二)自治区层面联合发文规范证据规则。针对基层执法人员对新《森林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还不太适应、收集证据还不太规范等问题,我局积极行动,联合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号),其中明确了查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事实5种证据,大大便利了林业行政执法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林业执法培训,提升证据收集能力。针对有些基层林业执法人员还不太适应新《森林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证据收集要求,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林业执法培训,提高林业执法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尽快适应新《森林法》在执法方面的新要求。

(二)努力做好立法工作,促进林区执法。在下一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订工作中,我局将组织精干力量,加强专题研究,努力提升立法质量,更好地解决我区林业执法中的疑难问题。特别是针对新《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我局将采纳您的建议,努力推动增加罚款的法律责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林业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3526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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