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账户被法院冻结后使用亲人账户,是否构成拒执罪?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部分被执行人通过使用亲人账户收付款,以规避法院的财产查控。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需要结合主观故意、隐匿财产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分析。
一、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否刻意逃避执行
法律上,拒执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拒不履行”的故意。如果被执行人明知自身有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却通过亲人账户隐匿财产,故意使法院无法查控,其主观故意可被认定。例如:
1.行为特征:账户被冻结后,将业务往来或收入转移至亲人账户以规避执行通知。
2.法律依据:《刑法》第313条明确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并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拒执罪。
3.案例:
在某经济纠纷案中,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后,继续通过亲人账户处理经营活动,但拒不配合法院财产报告制度,此类行为反映出明显的主观逃避意图。
二、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财产归属与控制
法院在执行中,重点审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如果被执行人借用亲人账户处理财产流转,可能被认定为隐匿财产:
1.隐匿行为的特点:被执行人通过亲人账户接收劳动所得、经营收益或其他收入,造成财产状况的虚假陈述,使法院误判其“无可执行财产”。
2.典型案例:
在山东沂水县的案例中,赵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贸易往来纠纷,赵某胜诉后李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依法对李某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然而,李某却通过使用案外人(其亲人)的银行卡继续进行生意往来款的交易,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经法院调查发现后,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 在庭审中,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履行了判决的全部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自己负有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的义务,在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借用亲属的银行账户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经营账款,拒不报告财产和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通过案例可见,亲人账户并非“天然避风港”,被执行人的隐匿行为将面临法律惩处。
三、情节严重的考量:后果是否显著
拒执罪的定罪还需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以下因素可供参考:
1. 经济损失的严重性:如债权人因无法获得执行款而陷入困境,企业资金断裂等。
2. 执行时间的延误:被执行人使用亲人账户导致执行期限明显延长。
3. 行为手段的复杂性:如通过多层账户转移财产、虚构交易等。
情节严重时,法院不仅会依法移送刑事追责,还可能通过典型案例加以公开,以形成司法威慑效应。
四、对亲属的法律影响
若亲属明知账户资金来源于被执行人且配合其规避执行,可能成为拒执罪共犯。部分案例显示:
1.亲属账户协助逃避执行:若亲属主动协助隐匿财产,如代为管理财务、配合虚假陈述,将面临法律追究。
2.账户被查封的风险:法院可依法追查亲属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并对账户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
五、法律建议
1. 对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后,应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并如实报告财产。通过亲人账户隐匿财产不仅无法规避执行,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 对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通过亲人账户转移财产后,应及时申请法院查明账户控制权,必要时申请刑事立案。
3. 对亲属:避免因协助行为导致法律责任,不盲目提供账户或帮助转移财产。
六、总结和建议
被执行人在账户被冻结后通过亲人账户规避执行的行为,视具体情况可能构成拒执罪,尤其在主观故意明确、隐匿行为显著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法律明确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任何规避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与其铤而走险,不如主动履行义务,这是被执行人唯一的合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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