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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
电商已经成为化妆品经营的
主要渠道之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对化妆品网络经营
提出了哪些要求
小编为您划重点
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包括哪些?
①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③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负责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部门是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有哪些?
开展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报告等管理责任。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产品信息展示、风险控制、问题产品召回、产品贮存运输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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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亮点
2021年,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727号令)重磅面世,标志着一个全新的化妆品监管制度体系的重新构建与完善。这个全新制度体系中的又一重头戏——《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上线了。对于素有“美丽产业”之称的化妆品产业,规范其网络经营活动,无疑将对其健康发展起到进一步的正面促进和推动作用。
《办法》共计5章35条,以“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为全部规定的基本原则依据,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细致规定,内容紧凑翔实,言简意赅。其中亮点多多,具体透视如下。
进一步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责任。《办法》秉承“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则要求,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管理职责赋予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压实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这些举措包括:细化、明确平台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不良反应监测等各项平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第8条);强调在“事前”环节平台应当审查入网经营者主体资质和入网产品发布信息(第10、12条);明确平台在“事中”环节对平台内化妆品日常经营行为的检查要点和要求并建立全程关键风险信息监测(第13、14条)、发现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控制风险、制止违法行为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等机制(第15、17条)。对于化妆品的网络经营,平台虽然不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是却是至关重要的“第二责任人”。这一点从平台对化妆品经营的正面作用就可以轻易发现。因此,为了使平台能够积极履行义务,《办法》还明确,对于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未按要求向省级药监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经营线索的平台,省级药监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置(第17条)。除了压实平台的管理责任以外,《办法》还强调加强与平台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平台在化妆品网络监管中的优势作用,设置制度和程序要求等路径,进一步加强平台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如:对于平台发现的涉及化妆品重大质量安全的违法经营行为,建立平台向监管部门转送违法线索的工作机制(第16条);针对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了监管部门向平台调取信息的程序和内容,并要求建立平台与监管部门沟通联络机制(第30、31条);加强网络监测,要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加强与平台信息共享,鼓励平台对本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开展网络监测(第25条)。这种政企协作机制无疑是本《办法》的一个很好的创意,是社会共治原则的一种“落地”。对于平台而言,积极的协作当然会为其带来显而易见的法律与社会正收益。
进一步细化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管要求。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原则,《办法》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出要求,对在线下经营化妆品所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第21条)、产品展示(第22条)、风险控制(第23条)、问题产品召回(第24条)、产品配送(第25条)等义务,同样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真正实现了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办法》特别结合网络经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独具特色的监管措施。针对化妆品网络经营中时而出现的虚假夸大宣传、“线上线下两张皮”的问题,《办法》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对于容易出现虚假宣传、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内容,《办法》进一步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相关内容一致。”《办法》相关规定使用的关键词是“一致”,这个概念沿用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6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是进一步丰富了相关内容,明确“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一致”的参照物是“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相关内容”。也就是说,在化妆品网络经营中,所有安全及功效宣称不能与“注册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意见摘要相关内容”出现分歧,这一点对生产经营者来说,是一个存在着一定空间、但是又必须严格把握的规范要求。体现了立法者既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同时也要以“放管服”促进产业发展的良苦用心。针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办法》规定,“抽样检验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产品;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该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况报告予以公示,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儿童化妆品是是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重点,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是抽样检验重点关注的问题,其抽检不合格的监管性质相对更为严重。因此,《办法》提出了更为具体而严格的义务要求,对相关经营者提出年度内公示其抽检不合格的监管信息或自查整改报告,既是一种行政诫勉,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进一步防范风险的有效且克制的行政措施。
进一步强调“最严厉处罚”的底线要求。从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出发,《办法》对于化妆品网络经营违法行为,还创制了一系列更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吸取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验,结合化妆品经营的特点,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措施手段,这些包括:不仅要在线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甚至停止平台服务等必要措施及时制止(第15条),同时规定,对于涉及化妆品重大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平台应当将违法线索报告涉及的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追根溯源,对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调查处置(第16条)。《办法》特别强调,不得以平台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手段来替代行政管理措施,杜绝“一删了之”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行为。与线上溯源必须配套的措施是,要进一步追查并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所以《办法》规定,对于监管部门经调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向产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监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对于化妆品网络经营的违法行为,不仅应当依法调查经营环节违法行为,还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涉及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进行调查处置(第29条)。同时,化妆品网络经营具有经营者数量庞大、无经营许可门槛、不要求有实体店铺等特点,开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对于发现和打击化妆品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办法》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活动的网络监测。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监督检查、网络监测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第25条)。对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工作。上述亮点既是为监管创新作出的不懈努力,更是为了推动化妆品网络经营的良性发展而进行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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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
供稿 | 药械科
编辑 | 办公室
部分来源 |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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