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促进普惠托育服务,优化整合幼儿园空余学位资 源,推进“托幼一体化”规范化发展,四川省遂宁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发改委联合发布《遂宁市推进“托幼 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全文详细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和《遂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遂府办函 〔2020〕33号)的精神,根据遂宁市人口结构的变化情况,切实优化全市育幼机构配置,进一步促进遂宁市“托幼一体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依据“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可开尽开”的指导方针,结合遂宁市人口发展动态和经济、教育现状,解决婴幼儿家庭所面临的“有得托”、“托得起”、“托得好”的现实问题。通过科学规划和资源整合,加快推动“托幼一体化”机构规范化 发展,满足群众对托育和幼儿园服务的便捷性、连贯性、普惠性需求,为婴幼儿打造一个稳定且连续的早期成长环境,进一步促进托育服务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增加普惠性及公立幼儿园托位的供给。统筹育幼服务资源配置,在满足学前教育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实行“托幼一体化”运行模式,持续增加普惠托位数量。
有序引导幼儿园拓展托育服务。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办托机 构的管理,规范幼儿园的托育服务流程,评选一批具有示范作用 的“托幼一体化”机构,带动遂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整体水平提升,推动全市“托幼一体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 、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动“托幼一体化”建设
1.鼓励现有幼儿园举办托班。对空余学位超过一定规模,且区域内入园儿童人数相对稳定的幼儿园,可根据需要增设托班。
2.支持幼儿园拓展托育服务。鼓励幼儿园就近与社区、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领办、合办托育点。
3.促进新建幼儿园配建托班。对新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申请项目资金,配建托班。
(二)加强指导与日常管理
1.科学制定具体方案。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教体部门的配合下,在2025年3月底前摸清辖区内新建幼儿园的规划情况和现有幼儿园的规模及入托需求,并制定本辖区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具体工作方案。
2.指导完善办托手续。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教体部门的配合下,积极组织对申请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进行审核,指导幼儿园完善相应手续,并对本辖区内的育幼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幼儿园新设托班开展托育服务, 需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通过原审批机关增加“托育服务”的业务范围,经卫生评价合格后,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
3.规范停办程序。幼儿园停办托班,应以书面形式报请属地教育部门同意,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备注销。
4.促进落实办托规范。幼儿园托班需按照规范创建环境和配置相应设施设备。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托儿所、幼儿园 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等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 配备符合3岁以下年龄特点和国家相关安全质量、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绘本和游戏材料等。
5.加强规范办托监督指导。市卫生健康委、市优生托育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托育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及办法,组织对含幼儿园办 托的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幼儿园办托的建设标准、环境创设、活动体系、人员资质及服务流程等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工作。
(三)严格落实收费管理
1.为加强幼儿园托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均不得超过遂宁市普惠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幼儿园应将托班保教费、餐食费用等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说明和投诉举报电话内容予以公示。严禁跨学期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变相乱收费。
3.幼儿园托班其他有关收费政策可参照幼儿园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四)加强保教品质保障
1.托班的幼儿数量与专任保育教育人员的配比应不高于7:1, 每个班级幼儿数量不得超过20人。
2.托班的保教人员应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保育员(师)或育婴员(师)的认证,托班的管理负责人员应取得托育服务行业负责人培训证书。
3.增强托班保教人员专业素养。将托育工作职业道德、托育从业人员心理健康、托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纳入幼儿园园长、教师、 保育员和保健员等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内容,提升托育服务能力 和专业水平。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需经培训后上岗,每年参加专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课时。
4.各县(市、区)、市直各园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对幼儿园托班的卫生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提升托班工作人员保育照护、卫生保健等业务能力, 并指导托幼一体机构对周边、社区3周岁以下婴幼儿家庭逐步开展科学育儿指导。
(五)落实财税补贴政策
1.幼儿园举办普惠性托班,按照相关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2.对于开展托育服务的幼儿园,严格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公 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若本方案出台后,与国家、省级相关新政策要求不一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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