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聊一个敏感而重要的话题:孩子在早幼托机构受伤时,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许多家长的第一反应可能是要求机构“赔多少就赔多少”,以期为孩子争取到最大的权益保障。但事实真的如此简单直接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保育员请假,托育园未安排其他人替岗,午饭期间,一老师下楼取幼儿午餐,另一老师一人看管5个孩子。在此期间,未满3周岁的小赵不小心摔倒,脸磕在小板凳上。
家长称,当天晚上小赵嘴角说话歪斜,夜间多次惊醒,诊断为面部神经麻痹,半年后要求托育园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
托育园一方认为,小赵面部麻痹非当时摔伤导致,事发后老师连续三天陪同小赵及其家长到医院就诊,当时并未诊断出面部麻痹,半年后家长突然说小赵嘴歪了,要求赔偿,故不愿意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于pexels,与本次事件无关
那么,这样的索赔到底合理吗?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1、园方应当承担责任
通过托育园的监控、小赵父母提供的诊断书等相关证据,证明小赵在托育园摔伤,确有此事,小赵摔伤后,面部麻痹,也属实。
法院认为,小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托育园对小赵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事发时,只有一个老师看管5个没有任何安全意识的孩子,是事故发生的隐患环境,小赵脸磕到小板凳上,是导致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园方负有过错责任,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2、95%的索赔金予以驳回
家长请求赔偿共计2.9万余元,其中包含医疗费1956元、交通费1300元、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当月保育费1500.00元。
法院认为,医疗费其中有3张药店出具的药费收据,合计545.70元,因无医嘱处方及具体用药明细,无法认定;护理费、营养费的问题,因无医疗机构的意见及相关证据,不宜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和当月保育费无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法院最终判决园方赔偿小赵医疗费1411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511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证据、法律依据和相关法规等因素来做出判决。他们可能会考虑受伤的程度、事故责任的归属以及家长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等。在以上案例中,95%的索赔金被驳回,就是因为与实际受到的损失不符。
图片来源于pexels
医疗费支出:包含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材料费、急救车费、医药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取暖费、空调费;
身故/伤残:伤残按照残疾等级比例进行赔偿;
食品饮料安全:托育机构在组织活动(包括室内上课、培训、统一外出)的过程中提供食品、饮料或其他食物导致参与者、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死亡残疾,需要由托育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在合同范围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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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市场4000元均价,起赔额度200元,如小明骨折,机构承担医疗费10000元,保险公司最多可报销9800元医疗费。
机构内外只要涉及到机构责任就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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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上课期间发生意外的可以提供排课、上课记录等信息。外出组织的活动主要通过现场照片、组织活动的公告、名单,通知,学生报名上课信息等证明是本园学生。育婴员/保健员可提供类似劳务合同、雇佣协议、排课表等,可以证明是育婴员/保健员即可。需注意的是外教育婴员/保健员需提供外教的劳务合同、护照以及工作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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