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成果】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支撑省海洋经济厅起草的《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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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8:06
浙江
近日,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印发《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浙海经产发〔2024〕1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浙江发规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2023年底,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倍增行动计划文件提出:“聚焦海洋特色产业,培育海洋产业倍增平台,到2030年,打造35个左右战略性、标志性平台”。为更好规范指导全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在《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导则(试行)》(浙海洋强省办〔2024〕2 号)基础上,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倍增平台是指围绕我省海洋产业特色和未来发展方向(临港绿色石化、临港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港航物流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滨海文旅休闲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海洋清洁能源产业、海洋之星产业),系统集成省市县海洋领域政策资源,提供海洋产业集聚发展要素支撑,提升海洋经济招商引资水平,具备主导产业集聚、科技创新引领、低效产业更新、规模效益增长等功能特征的战略性平台,是带动海洋产业倍增升级,推动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根据《浙江省海洋产业提质增效倍增平台建设导则(试行)》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路径、申报条件等,按照“导向明晰、统筹兼顾、定量定性结合、易于操作”的原则,构建申报评审指标体系。重点评审倍增平台建设的基本条件符合性、培育发展的基础支撑性,以及倍增平台建设的目标定位、绩效设定、发展定位等方面是否符合集聚发展、倍增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等提质增效发展要求。1.地方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申报一次。对隶属县(市、区)管理的倍增平台,由县(市、区)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对隶属设区市管理的倍增平台,由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申报。设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经济厅。申报材料包括倍增平台建设方案以及有关支撑材料。3.专家评审。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初审通过的倍增平台进行评审。4.名单公布。对通过评审的倍增平台,经必要程序后公布名单。
1.平台自评。对列入培育对象名单的倍增平台,各倍增平台管理主体应加强监测分析、绩效评价和服务保障,每年年底前按要求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及时报送。2.年度评价。加强对各地倍增平台培育建设情况的监测、检查和服务指导,对倍增平台年度建设绩效等开展年度评价。3.择优奖补。对同一批次培育名单内的倍增平台(不含宁波市),按比例、分三年度进行择优奖补。1.验收评估。倍增平台培育期原则上为自进入培育名单起满3年。培育期满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向省海洋经济厅提出验收申请。按培育批次组织开展验收,对倍增平台培育期间的建设发展、目标绩效完成情况等开展验收评估。2.验收命名。对规上工业产值(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关键指标培育期内年均增速超过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且主导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的倍增平台,经评价合格的予以发文命名,不合格的限期整改。3.额外奖补。对于主导产业集聚度、涉海工业总产值超10 亿元的龙头企业数量(或营业收入超5 亿元的龙头企业数量)、产值增速、投资强度等关键指标完成较为突出,验收评估排名处于前列的,验收期满额外给予补助资金总额度20%以内的浮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