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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这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分区规划,分步实施,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六、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克扣民办教师工资。
七、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建立离岗退养制度。已经建立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现行生活补助费标准。
八、各地要认真贯彻,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执行,并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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