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儿,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市民政局联合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病残孤儿回归家庭工作的通知》,对被收养的市内病残孤儿给予相应生活、医疗和教育保障。
病残孤儿依法被收养后,可继续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年满18周岁后就读于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等院校的高中、中职、大专、本科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至完成学业。被收养病残孤儿退出保障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参照单人户情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待遇。
被收养病残孤儿享受就诊服务、医疗保障等政策,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继续按照孤儿参保政策执行,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惠民济困保”项目资助。
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病残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就近安排入园入学。年满18周岁后,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继续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享受助学政策。
被收养病残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市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同时,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免费为收养人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责编:舒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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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娅楠 卢媛媛
供稿:儿童福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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