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丨《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政务   2024-12-06 18:02   重庆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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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民发〔2024〕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依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护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


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并上报信息,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各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评价机构承办具体评价事务。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应当结合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确定。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评价分值和行业信用评价分值按照2:8的比例折算形成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值。分值越高,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风险越低。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信息、人员服务信息、服务管理信息、守法履约信息、增进信用信息。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信息包括: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房屋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二)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服务信息包括: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有相关资格证书、餐饮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员工培训等方面的信息。


(三)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信息包括: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服务流程、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服务质量信息公示等方面的信息。


(四)养老服务机构的守法履约信息包括:


养老服务机构合同签订、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抽查检查等方面的信息。


(五)养老服务机构的增进信用信息包括: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星级评价结果、获相关表彰以及奖励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越高,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状况越好。


A级:85分以上(含);

B级:80分(含)—85分;

C级:75分(含)—80分;

D级:75分以下。


第八条 市民政局以“渝悦养老”数字化平台归集的数据为基准,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计分和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展评价当年的一季度内完成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评价:


(一)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不满一年的;


(二)暂停或者中止养老服务的;


(三)其他不纳入评价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信用等级高于C级的应直接判定为C级:


(一)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有特种设备的养老服务机构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D级:


(一)未办理备案的;


(二)养老服务机构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养老服务机构无食品经营许可,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被依法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


(七)存在虐待老年人、非法集资、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等情形,构成犯罪的;


(八)养老服务机构存在保险骗保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九)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级评定、监督检查、专项审计、资金申请、荣誉表彰等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被处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可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重庆)”等平台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对不同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 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A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免予列入抽查名单;


(二)在财政性资金安排和公共资源投放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支持对象;


(三)在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国家和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B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二)对市场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示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三)国家和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C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以及财政资金安排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三)对市场主体加强行政指导,采取约谈、培训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四)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五)国家和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D级养老服务机构,依据违法失信事实,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二)在财政性资金安排和公共资源投放中,作相应限制;


(三)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依法取消获得相关荣誉称号资格;


(四)国家和我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鼓励各区县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评价结果运用领域。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出现上述第十三条第一项条款的,经过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作出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出现上述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条款的,经过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开展信用修复,经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核实并完成修复后,可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作出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的重新开展信用评价申请进行核查,经核查,对已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信用评价。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养老服务机构。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认为区县民政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自身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负责信息归集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确属错误、数据更新不及时、归集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补充、完善相关数据,重新作出信用评价。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权知晓自身信用评价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自身信用评价信息的来源和变动理由,并享有查询自身信用评价信息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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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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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重庆市老年人口数量持续攀升,养老服务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如何有效监管并确保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对养老服务机构精准监管以及民政部对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市民政局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后,出台《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2023年8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渝信用办发〔2023〕7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23年全市将新增开展11个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养老服务行业作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重点领域被纳入新增开展领域之一。2024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公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养老服务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4〕583号),明确在重庆市开展第二批养老机构信用监管试点工作。


二、目标任务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精准监管、高效监管,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设总则、评价内容和标准、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权益保护、附则七章,共28条,并含附件《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职责分工方面。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信用信息归集并上报信息,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各区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评价机构承办具体评价事务。


(二)在评价模型方面。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由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共同确定。总分分值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评价分值和行业信用评价分值按照2:8的比例折算形成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分值。


(三)在评价等级方面。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四)在评价周期方面。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展评价当年的一季度末完成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


(五)在结果应用方面。明确不同信用等级养老服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其中,对A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相应激励措施,如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免予列入抽查名单;在建设、运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对D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违法失信事实,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如在财政性资金安排和公共资源投放中,作相应限制等。


(六)在信用修复方面。养老服务机构经过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出申请或者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七)在权益保护方面。养老服务机构认为区县民政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自身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2)侵犯其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


五、核心政策问答

问题一:什么是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回答: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基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人员服务、服务管理、守法履约、增进信用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等多方面因素,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


问题二: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的对象是哪些?

回答:在我市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问题三: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含哪些内容?

回答: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遵纪守法、经营管理、社会责任、员工关爱、诚实守信等公共信用信息组成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占总分值的20%;另一部分是由安全管理信息、人员服务信息、服务管理信息、守法履约信息、增进信用信息等行业信用信息组成的养老服务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占总分值的80%。


问题四: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该如何开展信用修复?

养老服务机构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条款的,经过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作出信用评价。


养老服务机构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条款的,可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的规定,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完成上述流程之后,可向相应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作出信用评价。


问题五: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应用?

回答: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将广泛应用于行业监管、政策扶持、社会监督等方面。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将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同时,评价结果也将作为老年人选择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帮助老年人及其家属作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案例1:张大爷因老伴去世后,一直独居在家。其子女帮其物色了几家养老机构,都遭到老人拒绝。民政部门公布养老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后,张大爷的子女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养老机构中选择了一家主城的养老机构,并说服张大爷去入住体验。张大爷在该机构入住后,对机构的适老化设施、优质护理服务和智慧养老服务水平赞不绝口,其子女也表示:“好的信用等级就是老人安心、子女放心的保障。”


案例2:某养老院在运营过程中,注重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同时,该院积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监管机制,保障老人的权益和利益。在信用评价中,评价机构对该养老院的组织管理、服务质量、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给予A级评价结果,使其成为信用评价优秀的养老机构。


六、专家视角

重庆市养老服务协会郭恒良表示,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可以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便于消费者在选择养老服务机构时进行参考,减少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对于信用等级较差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责编:杨   利

校对:舒   轩  曹倞婧

编辑:肖娅楠  卢媛媛

供稿: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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