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理清信访行为与履责行为的区分】最高法裁判:如何区分信访行为和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文摘   2024-11-19 23:55   陕西  

【最高法:理清信访行为与履责行为的区分】最高法裁判:如何区分信访行为和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有关该信访事项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为了规避有关信访事项处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诉讼,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质诉求,依法作出处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506号

再审申请人谢伯玉等137人(名单及基本情况附后)。
诉讼代表人谢伯玉。
诉讼代表人谢长辞。
诉讼代表人杨金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博理。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姣娣等12人(名单及基本情况附后)
再审申请人谢伯玉等137人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步县政府)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不服2016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行终53l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谢伯玉等137人申请再审称:城步县二水泥厂职工和退休人员没有按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泥厂关停经费181万元,只给职工50万元,其余131万元不知下落,应依法追回安置职工。请求将谢伯玉等137人依政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职工参保企业应缴纳的费用,赔偿退休经济损失,依法追回被贪污挪用的关停经费给职工。
城步县政府答辩称:谢伯玉等137人就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答辩人无权直接决定谢伯玉等137人是否可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求驳回谢伯玉等137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有关该信访事项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为了规避有关信访事项处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诉讼,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质诉求,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2003年土桥农场体制改革后,原城步劳保局已经按照44号文件规定,将农场管理区相关退休人员纳入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谢伯玉等9名水泥厂退休人员请求城步人社局将其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质是对已经办理的退休待遇不服提出的申诉城步人社局作出信访答复意见,认为按照44号文件规定,不能支持其请求。后经信访复查、复核程序,邵阳人社局、湖南人社厅均驳回其信访请求。2015年8月,谢伯玉等人又以城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将其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谢伯玉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谢伯玉等137人主张,城步县二水泥厂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应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本案一、二审系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应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的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谢伯玉等137人还主张,依法追回131万元关停经费安置职工,请求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职工参保企业应缴纳的费用,赔偿退休经济损失等。上述主张并非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谢伯玉等13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伯玉等137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修江
审判员  司明灯
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记员    陈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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