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最高法行政审判讲堂: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行政复议调解书内容履行,复议机关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摘   2024-11-17 23:55   陕西  




答疑实录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调解内容履行,复议机关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问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谷国艳)


答疑意见:
要正确区分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情形。目前,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73条第1款增加了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复议调解书的处理方式规定。明确了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法第78条第3项进而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调解书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有关复议调解强制执行方式的专门规定。
第一类情形为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其前提是复议机关拥有法定行政强制执行权,主要指如果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具体情形下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同时这个行政机关又依法履行复议职责(如海关、税务等),那么其作为复议机关,也具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关争议是,如何看待法律明确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被申请人)有法定行政强制执行权而未规定复议机关相应权力,如何执行复议调解书?我认为,考虑到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复议决定时可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等规定,若复议调解书一律由复议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容易增大公共成本。如何推进相关执行,需作进一步研究。
第二类情形为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到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多个主体,因目前缺乏针对复议调解书如何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宜参照现行法律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操作。对此,《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十二节“执行”规定可作为主要程序参考。
总之,复议调解书的各方当事人有积极履行的义务。如果复议申请人、第三人违反相关义务,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复议申请人违反相关义务,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83条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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