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生   2024-11-05 17:30   湖北  



问:张三欠我10万元借款,二年前我已起诉张三,经法院审理诉讼保全冻结了张三的公积金账户,后法院判决张三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欠款及利息。现张三退休,我申请法院提取张三公积金账户资金时发现在我起诉张三之后李四也起诉了张三,李四的标的额是20万借款,诉讼过程中也保全冻结了张三的公积金账户。法院执行法官告诉我,因我保全到期后未申请法院续封,李四的保全措施已自动变更为第一顺位了。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陈子明律师答:你所咨询的个案涉及几个法律问题。第一、审理与执行的问题。民事案件,当事人维权大多要经历审理和执行两个程序。债权人通过诉讼(俗称打官司),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案件并不自然进入执行程序,因为有的案件,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结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了该尽的义务,这种情形下自然就不存在执行程序了。另有大量案件义务人并未自动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应记得在义务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诉讼保全与执行的衔接问题。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针对不同的财产保全的措施可能不同,本案中对债务人张三的公积金账户冻结的期限应在一年内,如果案件在一年内未能审结的,在该冻结期限届满前,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应再次申请冻结债务人张三的公积金账户(俗称续冻申请),以防止案件审结前,债务人的公积金账户因其符合提出条件而被债务人恶意提走。当案件审理程序走完进入执行程序,该保全裁定的效力自动变更为执行裁定书的效力。本案因张三的公积金账户受张三是否退休等条件的限制,可能在执行程序中要等待该条件的成就后法院才可以提取该账户资金,所以,债权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要继续关注续冻的期限是否届至的问题,在法院可以提取被执行人(债务人)公积金账户前,债权人可能要多次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债务人)公积金账户。

第三、执行分配问题。债务人张三差欠多名债权人的债务,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需要,此种情况下就存在执行分配的问题。对于债务人为公民个人的情形,法院在执行分配中秉承的原则是“按比例清偿”,除非某一债权人的债权存在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补充说明一点,本案例中,鉴于两名债权人在债务产生过程中均未设定担保,系普通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需要参与对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分配,因此,此前形成的保全顺位变动问题对两债权人的利益并无实际影响。 

陈子明律师醒:公民在实施民间借贷的出借行为时,要有风险意识,最好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以保证追讨债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值班体会

今天接待的咨询群众中,除一名涉及刑事方面的问题外,其余都是民事方面的问题,有关于审理程序方面的问题,有关于执行程序方面的问题,群众对程序问题逐渐关注,说明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


以上仅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监制 | 王   雷
编辑 | 彭德培
      供稿 | 局公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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