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我女儿在学校上足球课受伤了,学校有赔偿责任吗?

民生   2024-11-08 18:15   湖北  



问:我女儿7岁就读小学一年级,某日上体育课,被同一场地上练习足球的六年级学生王某踢出的球绊倒,导致受伤。学校和王某家长互相推诿,都拒绝赔偿,我应该怎么办?


明新律师答: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明新律师醒: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须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同时安排六年级和一年级学生在同一场地上体育课,对潜在风险应当有所预见,但并未采取充足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参加校方组织的体育课,未违反活动规则,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值班体会

在今天的法律援助值班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法律不仅是工具,更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的重要力量。通过为来访者提供专业咨询与指导,我认识到自身责任重大,同时也深感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以上仅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监制 | 王   雷
编辑 | 彭德培
      供稿 | 局公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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