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涟水法院所审理的两起涉币案件,在圈内引发了广泛讨论。部分人士认为,这标志着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出现了转向,暗示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已合法化,且在国内受到了保护。虽然我同样期盼国内监管政策能对该行业更加友好,严厉打击盗币、骗币等违法行为,并在涉币案件中平衡双方利益,但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今日,我将结合近期的司法判例,深入探讨国内虚拟货币监管的真实状况。
一、国内币圈监管政策的演变
国内对币圈的监管政策经历了多次重要变迁,具体如下图所示: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289号文》),明确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自由参与比特币交易。同时,对金融支付机构和交易平台提出了严格的监管要求。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九四公告》),将ICO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并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同时,对交易平台和金融支付机构实施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九二四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国内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强调了多部门联合监管的重要性。
从上述监管文件中可以看出,个人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一直未被视为违法行为。《289号文》已明确比特币的性质为特定虚拟商品,但强调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同时,提醒投资者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及相关衍生品需自担风险,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近年来,执法部门对虚拟货币采取了高压监管措施,严厉打击了涉及非法经营、开设赌场、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在民事案件中,涉币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依然突出。即便能够立案,法院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导致持币投资者和出借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近期司法判例对虚拟货币的定性
近期,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江苏涟水法院的文章《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其中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一是被告人利用合约码盗刷USDT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是盗窃数额按犯罪时域外交易平台虚拟货币的汇率换算价格计算。该文章中的论述让部分币圈用户误以为监管风向已变,虚拟货币和挖矿已合法化。但实际上,这只是为了证明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属于刑法中盗窃罪保护的公私财物,从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上海徐汇区法院和广东佛山法院近期审理的盗币、骗币案件也均认定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并按盗窃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些判例表明,尽管个人持有虚拟货币不违法,但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盗币、骗币案件在币圈屡见不鲜,执法部门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然而,这些判例背后隐藏着多少同类案件未能成功立案的问题?对于被盗币、骗币的普通受害人来说,报案成功的难度有多大?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此外,今年还出现了多起因交易所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因执法人员对币圈存在偏见而导致当事人遭受不公正待遇。这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币圈法律教育和普及的重要性。
对于国内挖矿的合法性问题,虽然部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认为挖矿有违绿色原则并判决合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挖矿行为本身已完全被禁止。然而,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收紧和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挖矿行业面临的挑战和不确定性也在不断增加。
综上所述,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依然严格且复杂。作为投资者和从业者,我们应保持警惕并密切关注政策动态,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参与虚拟货币市场的活动。同时,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和风险意识,避免陷入违法犯罪行为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