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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时不出示证件,不表明身份
运管执法人员在检查出租车时,不出示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证件的行为未录入执法视频,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二、执法时未全面客观地记录当事人意见
运管执法人员在检查出租车的过程中,即便出租车司机陈述的观点和意见不合理,也应当全面客观地进行记录,不应简单的以“当事人无异议”变相剥夺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调查取证全部完成后再立案
运管执法人员对出租车司机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取证,不应在调查取证全部完成后再立案,此举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四、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不严
对出租车司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应与原件比对核实;对出租车司机提供的证据原件,应进一步核实是否明显不真实。如司机提供的证据虚假,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查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进而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不充分
行政处罚涉及的法律体系繁杂,且裁量标准不尽相同,实务中不少案件适用了自由裁量规则,但是未结合事实和证据,从违法情节、危害结果等方面进行充分说理,不足以令人信服。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六、各种期限的起止日期混淆适用
法律文书载明的期限通常从送达给当事人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而不是从送达的当天计算。
但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应当从强制措施的当天开始计算。
七、现场视频照片制作不规范
运管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和照片,是体现违法人员、现场和事实的重要载体,也是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实务中,现场视频照片有时制作不规范,流于形式,没有客观体现各个关键特征,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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