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商事信托暴雷,家族信托躺枪

财富   2025-01-25 21:11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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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家族信托自2013年在我国首单落地以来,已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历程;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首次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1],推动家族信托进入规模化、系统化发展时期。从37号文的定义可以看出,家族信托能够满足高净值人群全方位、多维度的财富管理需求,并且家族信托凭借其该等复合多维的功能在高净值人群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角色。


然而,信托行业中另一分支——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的发展与家族信托不尽相似。受到近几年经济周期波动、金融去杠杆化、股票市场下行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多家知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爆雷”,众多投资者的投资款无法兑付、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广大民众对于“信托”“理财”“金融产品”逐渐失去信任。投资者不断滋生的迟疑旁观态度势必会放缓金融市场的发展步速,这样一来也会不可避免地波及“家族信托”这一信托产品的上升态势。


家族信托是否和传统的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一样存在“爆雷”风险?家族信托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的区别是什么?二者在监管层面和实务层面存在何种差别?本文将针对前述问题作出系统、清晰的解答,以回应现如今市场上对家族信托的质疑,理清其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的关系。


一、商事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相较于家族信托十余年的发展历程,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在我国发展已超过四十年的时间,经历了从粗犷发展阶段、制度规范阶段、高速发展时期到目前的转型调整时期。二者均被囊括在2023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信托三分类”),但分属于不同的服务实质、业务品种——就家族信托而言,其隶属于信托三分类“资产服务信托业务”项下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而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则隶属于“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项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于两者法律属性上的区别,相对应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同样存在差异。


笔者团队将家族信托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的监管规则分别梳理如下方图表所示:




由此可见,不论是家族信托还是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都是由信托公司推出的产品,且该等产品均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信托类别、拟发行或者成立时间)的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与终止登记手续。在此基础上,鉴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的发展历程更加复杂,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应的监管规则相较于家族信托而言会更加繁杂。


(1)设立目的与性质的区别


就信托设立目的而言,从37号文对家族信托的定义可以看出,家族信托聚焦于某个家族内部财富的管理、保护、传承,其目的是在于实现家族财富有序、合法、安全的隔离与传承,而并不一定以盈利、获取利益为最终目的;因此,为了实现家族财富的定向传承,家族成员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取得传承的财富,家族信托进而具有“赠与”色彩,属于“他益型”信托,即委托人与受益人并非同一人。并且在家族信托的实践中,37号文明确要求 “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那么信托会成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借由家族信托进行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


而传统的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以“财产管理、资金融通、资本积聚”为目的,旨在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实现财富的增值、收益;因此,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具有浓厚的“交易”色彩以及“投融资”属性,属于“自益型”信托,即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2)委托人角色的区别


鉴于家族信托系为某个特定家族财富传承而产生的产品,因此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的权限往往较大、委托人的权能也相对较为灵活:委托人可“自主决定”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的范围、受益人的人选、信托财产分配的规则。甚至基于委托人不尽相同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家族信托还存在多种不同的业务模式供委托人选择,在家族信托实务中,常见的业务模式包括以下四种:


i. 信托公司主导模式:由信托公司自主开发客户、自主研发信托产品、独立进行资产管理和家族事务管理。


ii. 私人银行主导模式:私人银行和信托公司共同服务高净值客户,由信托公司与高净值客户搭建家族信托架构,但架构中的财产管理方案、投资策略,往往由私人银行设计。


iii. 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该种模式下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处于相对平等的战略合作地位,在客户需求分析、产品结构设计以及投资策略上各取所长,共同管理信托资产。私人银行作为财务顾问向高净值客户配置信托资产配置产品,信托公司负责资产管理职能,并在投资策略方面为客户提供咨询或建议。


iv. 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模式:保险公司从服务自身高净值客户出发,以大额保单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设立保险金信托。有关保险金信托的三种业务模式。


除了业务模式多样外,家族信托之于委托人的灵活性还体现在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方式上。根据笔者团队的实务经验,在家族信托设立的过程中,委托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在以下三种投资管理方式中进行选择:


i.全权委托模式:即受托人在投资前无需向委托人披露拟投资的投资标的,可由受托人自行作出投资决策;或


ii.委托人指令模式:即受托人实施产品投资决策前,应当向委托人披露拟投资的投资标的及相应的投资计划,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默许后方可实施投资决策;或


iii.投资顾问模式:在委托人聘请投资顾问的情况下,投资顾问发挥自身专长,对信托资金投资配置何种产品出具投资建议,该等投资建议经信托公司内核通过后,须由信托公司进一步实施落地。


然而,对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而言,委托人的权限相对家族信托存在较大限缩。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的委托人往往作为投资者的角色“加入”某一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托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委托人鲜少有机会能够修改合同文本。此外,对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而言,其底层资产(例如:受托人以信托资产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所享有的债权)、资金管理方式(例如:由第三方托管人进行托管)、资金用途(例如:借款人的日常业务运营)等与业务模式、投资管理方式相关的内容,会先行在《信托合同》中予以明确。这样确定性较高的《信托合同》意味着:对于受托人而言,其应当严格根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管理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而言,委托人对其权限进行定制或选择的空间相对受限。



(3)信息披露尺度的区别


鉴于家族信托和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所适用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对于信息披露的尺度,两者在实务中的处理略有差异。


对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而言,受限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2],信托公司应当在受益人要求查询的情况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信托财产相关信息,不得推诿、拒绝;除此之外,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且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信托经理变更情况,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从监管规定中可以看出,在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中,监管机构对于信托公司披露相关信息的速度、态度、频率、内容均有着明确的规定。


对于家族信托而言,鉴于家族信托领域目前尚未发布相关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因此在家族信托实务中,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未像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一般严苛。实务中常见的信息披露频率是按年度进行的,且信托公司一般按照行业内的惯例进行统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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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托财产及受益权的区别


对于家族信托而言,信托财产的种类具备多样性:现金、房产、股权、保单、艺术品字画以及其他无形资产或期待性权利。因此,家族信托受益权表现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期待性权利,由此也可以进一步理解,有些受益权是不得被证券化并进行流通转让的,否则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的信托目的将无法实现。而对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而言,信托财产一般仅为现金,信托受益权表现为等额化的现金形式,且该等等额化的信托受益权是可以被证券化并进行流通转让的。



(5)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考虑到家族信托具有较强的家族属性,对隐私保护的要求程度较高,因此家族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为仲裁;而对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而言,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为诉讼。



二、结语


2023年3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三分类”,资产管理信托首次退居于资产服务信托。这揭示了“信托三分类”已向着信托制度本源回归,不再压倒性地根据融资方的需求定制产品,转而坚持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地位导向,开始重申信托的本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的背景之下,家族信托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在信托实体层面,家族信托凭借其强大的功能助力高净值人群家族的财富守护与传承;在信托制度层面,家族信托正是信托本源的体现,也是符合行业发展风向的体现。因此,理性、科学地甄别“家族信托”与“理财信托(或商事信托)”是信托行业在“信托三分类”发展格局之下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于家族信托“污名化”的评论也应当在系统、清晰地对比分析之下得以逐渐平息,还以家族信托“传承家族财富”“立足信托本源”的本色。


作者:黄利军、张慧敏、朱雅洁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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