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乱,基层执行难,概念难理顺,旧调在重弹 | 住所登记(一)
政务
社会
2025-02-01 07:03
黑龙江
居所、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场所、营业场地、驻在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有的同词不同义,有的同义不同词,给基层登记机关执行造成困扰。
日前,公众号注册助手(djzcxzs)读者群(点击加群)中讨论了住所(经营场所)的问题,各地登记同事对两个词语的含义和有关政策如何落实产生了不同意见,均对此表示困惑。实际上,这个问题从很早之前就打算写一写,这篇文章的草稿其实在2021年就已经成稿,因为存在立法和政策上的核心冲突,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的根本矛盾,很难在执行层解释清楚。写写停停,现在也只能选一个小一点的切入点,尝试梳理一部分住所登记的问题,看看到底根源在哪。
本系列是单独合集,把原来的几十篇住所类文章重新修改、整理、增删,便于阅读。其中原创文章至少9篇,其他文章不计入合集数量。读者可以付费阅读,也可以不付费自行搜索原来的文章阅读。
本文是住所登记合集的第一篇,字数约5200字,大致目录如下:
一、同词不同义,有的同义不同词,营业执照上的“地点”太乱套
1.盘点表示地点的词语
2.词语混淆导致的乱象
3.一个相关案例(最高法案例库)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办29号文
1.国办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同词不同意”
一、同词不同义,有的同义不同词,营业执照上的“地点”太乱套
其实住所(经营场所)问题说来话长。自有营业执照之日,就要有一个经营的“地点”记载在登记的证照上。但相关概念一直没有统一,尤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后,原工商总局已无职权主导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不但再无寸进,反诞出诸多乱象。在市场主体登记领域,曾有很多词语和地点有关,且都出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省部级以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居所、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场所、场所、营业场地、驻在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等。本文中以较为中性的“地点”泛称这些有点混乱的词语。在法律法规、各级政策文件中,这些地点相关词语实际上有的是同意不同词,有的是同词不同意,这和法制背景以及文件起草部门、起草者的不同理解不无关系。由此才来的问题就是在基层登记和执法工作中难以有效落实这些口径不一,甚至互相矛盾的规定。本系列文章尝试理清政策法规中的历史名词概念和含义,探索不同法律、政策环境中,同样的词语应当如何理解,这有助于准确落实当前有关工作措施。1.盘点表示地点的词语
在公司、农专社、企业法人三者对那个地点均称之为住所,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有所区别。如《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这是《公司法》中对住所的明确解释。而联营企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办理的营业登记中,按照企登细则规定应称之为“地址”,指向的是该细则前文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居所”则限于个人独资企业使用。而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的住所和那个地点一点关系都没有,指的是个体户经营者的居住地址。还有比较少见的,“营业场地”是原国家工商局《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对租赁柜台的专门用语,视为出租方的分支机构;”驻在场所”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专门用语,而中外合营企业的叫做”法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