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业委会投资设立公司行不行?【热 ● 评】17

政务   2025-01-20 07:01   黑龙江  

前段时间,@注册助手 微信群中讨论过业委会出资办公司的事情,本文打算稍微扩展一下,讲一讲业委会、业主大会这类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供读者参考。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能力的增长,越来越多小区业主愿意组织起来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业主大会、业委会制度虽然早有规定,但因为行业各种原因,很难实施落地。即使小区有几千几万业主,一般也很难搞定几个人的物业公司

这些事情不是本文主要想讲的,本文举一个假设的例子来讨论。

比如迢渭市红星小区的强盛房开集团下属物业公司长期服务差劲,业主都不交物业费,最后物业公司弃管,该小区业主在与强盛房开集团斗争的过程中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也很团结,很难糊弄,所以其他物业公司也不愿入驻。

现在红星小区形成了以律师魏静、ZF退休老干部优、国企工人陈促等一些有能力有经验的十几位业主的团队,要推动成立业委会,以业委会为股东,自行成立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于是到登记机关咨询如何办理物业公司执照。

这时登记机关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主体资格问题——业委会是什么?有资格证件吗?是什么证件?业委会和业主大会都是怎么回事?业委会或业主大会能不能出资设立公司?

一般地,在文章免费部分我们会给出结论,无需付费即可了解,但本文涉及内容无法以很简单的结论概括,因此建议通读全文,了解来龙去脉。

另外的,近期某省基层登记机关颁发了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格文书,引发其他地方登记机关的讨论,本文末尾会略提一下,但不会讲太多,仅供其他登记机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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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总计大约3300字,分四个部分。

目录如下:

一、业主大会(奇葩行业奇葩事,基本制度居然与《民法典》规定不同)

二、业委会

三、主体资格和主体资格证件

四、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能不能登记为股东?

以下为正文。

一、业主大会(奇葩行业奇葩事,基本制度居然与《民法典》规定不同)

说起来很多人可能都不敢相信。在行政法规层面,成立业主大会居然不是业主的权利,而是法定义务,也就是说,业主不成立业主大会居然是犯法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在立法技术上,使用“应当”的意思就是必须,是法定义务。

比如《公司法》中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几个表述,意思就是没章程不行,没名称不行,名称不符合规定不行。

实务上,没有这些确实就办不了营业执照。

业主要履行这个义务,还不能随意履行。按照原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和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从筹备到成立,其实是由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村居委会主导,业主自己没法成立业主大会,履行法定义务。具体来说就是资料需要开发商报送,必须在镇街村居组织下筹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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