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曲:欧洲“三十年战争”
发生在17世纪的宗教战争历时漫长,带来了普遍的饥荒、死亡和政治混乱,就像在古典时期的动荡和战争年代经常发生的一样,这一切都如同瘟疫迅速传遍欧洲大陆;席勒在刻画三十年战争的最显著特点时指出:“在这个时代,个人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席勒,《三十年战争史》,商务印书馆,第5页)然而,崛起的野心在开辟珍贵的自由行动空间的同时,也必然导致人们不知道自己究竟为何而战。驰骋在17世纪欧洲大陆战场上的雄才大略之人,通常都会带来明确的目标而来,最终却在困惑中离去;无论是华伦斯坦,还是古斯塔夫,甚至包括黎塞留在内,无不展示出某种带有神秘色彩的性格特征、充斥着寓意色彩的语言和行动特征,让人无从测度。拥有后见之明的历史学家们在尝试评价这些当世雄才时,才逐渐明白过来,这些人实际上不过是在时局动荡中随波逐流的“没有谜语的斯芬克斯”。由于人们不知道为何而战,不知道为了一个非尘世的幽灵目标付出如此惨重牺牲是否值得,在为这场普遍战争寻找恰当名称的时候,除了以其所经历的漫长而无意义的时间长度“三十年”之外,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使之载入史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并不是“三十年战争”的最重要的和最终的结果,而只是一场基于纯粹利益计算而达成的必然妥协,当时的一位新教教派领袖在闻听合约所建立的巨大框架时,以“怜我世人”的语气评论说:“天国欢笑人间唱!”假如上帝对人类的关怀方式并非理性、秩序以及仁慈,那么“三十年战争”的最重大结果就是导致人们开始怀疑是否存在一种包含信仰或者绝对真理的政治原则。哲学家们开始寻求习惯性的退隐之道,将“认识你自己”的希腊神谕改造为哲学家自我生命的目的,并从罗马的斯多亚学派那里修炼一种对平和、内心宁静和忍耐的意识。蒙田以塞涅卡为师,在《论孤独》中写道:“理性和感觉带走忧虑……我们必须保留一个完全属于我们自己的空间,它完全是空的,以便我们能够在那里安置我们真正的自由和我们重要的退守和孤独。”关于公共事件,蒙田写道:“法国现在为内战而鼓噪,无疑,最好最合理的是保存这个国家旧有的宗教和旧有的政府。然而,在站在这一边的好人里……我们看到许多人的激情越过了理智的界限,这使他们采取了不公正的、暴力的、甚至是不计后果的路线。”在《论残酷》中,蒙田则富有代表性地延伸了这种哲人式的、一贯缺乏政治轻重度的盲目评论:“在所有罪恶中,我尤其痛恨残酷……它是所有罪恶的极致……我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周围无法避免地充满了这种罪恶的例子,它们在战争中畅通无阻,我们还在古代历史中看到比我们每天的经历更加极端的例子。但是,那永远也别想让我接受。”这是蒙田惟一留下的政治论述。
然而,伟大的政治真理或者政治原则得到激发和确立,通常并非理性之功,而是人类激情所致。正当“三十年战争”在欧洲大陆酣畅淋漓之时,英格兰在1640年代凭借清教徒的宗教激情进行了一场被人们称之为“内战”的伟大政治革命,这场革命所激发和创立的政治原则不仅使英格兰迥异于完全丧失政治原则和操守的欧洲大陆,而且也由于人权原则在其中的复杂运行以及功过兼容而足以垂范后世。此一时期可称之为人权的淬火时期。由于都铎王朝几位能力卓异的国王行之有效的运作,英格兰在伊丽莎白一世手中最终确立了稳固的君主政体,这种政体在当时是非常强有力的;伊丽莎白以铁腕的重商政策,使英格兰获益颇丰;这些收益中的绝大部分都用来巩固了自亨利八世大规模分割并出售教会地产和财产以来就已经奠定社会地位的商人和乡绅阶层,这一阶层围绕英格兰议会的下院构筑了自己的权力中心,这一权力中心在伊丽莎白统治的末尾期,其政治身份尚不明确,但潜力十足,野心渐起。日渐衰老的伊丽莎白令人困惑地拒绝讨论继承人问题,直接导致当时的苏格兰国王以詹姆斯一世之名继承英格兰王位,开创斯图亚特王朝统绪。都铎王朝历代国王的惊人成功完全取决于政治上的精明与灵活,他们大都能够挑选最明智的人物作为大臣,能够以巧妙的、有说服力的方式操控议会,内心深处则始终怀有对国王尊严的绝对意识和严格忠诚于王位所要求的勤奋和操劳,最主要的一项就表现在对财政的谨慎管理之上,在议会把持钱袋的英格兰政体中,这一点对于国王的自由行动至关重要。都铎王朝结束之时留下的英格兰政体的决定性特征就是“议会中的国王”,国王和议会分享立法权,两者之间能否和谐运作,则取决于一系列复杂而微妙的技巧以及王国和议会主要人物对此种关系的体悟,这要求双方均赋有极强的常识感,这一常识感构成了此一时期英格兰君主政体发挥功效的真正枢纽,其地位正类同于1688年之后的《权利法案》。然而,斯图亚特家族缺乏都铎家族所拥有的一切优秀素质。詹姆斯一世所受的教育和学问远远超越并取代了他的常识感,他因其作品所展示的博学和深刻而博得了“基督教王国中最聪明的脑袋”这一称号,在英格兰,这一称号意味着斯图亚特家族将用创立政治理论和清谈来代替实际工作,这对英格兰政体的有效运作来说,可谓致命的“美德”。促成此一“美德”在实际上发挥致命效果的,则是詹姆斯一世的“君权神授”信念;依据欧洲大陆的罗马法观念,“君权神授”意味着“国王高于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法律观念;而在英格兰,“君权神授”的恰当意义则在于君主及其臣民对王权尊严的内在认可,“议会中的国王”形象便是对此一观念的最佳体认,法律原则方面的推演便是:议会无权审判国王。詹姆斯一世错误地将“君权神授”体认为“唯我独尊”;在越过苏格兰边界,进入繁荣的英格兰时,他相信自己进入了“上帝许诺的迦南乐土”,并在下院的首次演说中指出:“没有任何特权和豁免权可以抵制一位由上帝任命的国王。”如此理解王座的意义,在那个时代的基督教王国是非常突出的,即使对后世具有典型意义的专制君主,比如路易十四或者腓特烈大帝来说,也足以令他们产生耳目一新之感,因为这意味着国王对英格兰境内所有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都拥有绝对的司法裁决权。詹姆斯一世以其深刻的理论作品辅助这种见解,吸引了当时的一大批才能卓绝之士,比如弗朗西斯.培根。这不但与那个时代的普遍观念产生了抵触,也和英格兰长久以来的民情发生了直接的碰撞;那个时代并非1914年之后的大众民主时代,而是一个由团体、等级和贵族体系的种种特权和豁免权组成严密网络的时代,这些特权、豁免权以及遭受分割的私法裁决权共同主宰着政治权威,并对初生的主权权威实施共有所有的制度,尽管霍布斯在内战之后称这种制度体系为“不规则”建制,并指出这种建制只有在得到主权者认可的情况才能存在,主权者有权随时将其取消;但是社会就是完全以这个网络为支撑的,并靠这个网络才得以运行;另一方面,英格兰长久以来的民情则进一步认为,除非合乎法律程序,否则不能剥夺一个人财产。在这些以厚重而严密的普通法为基础的种种法律程序网络当中,有一条则突破了单纯的法律涵义,成为其中赋有政治意涵的关键程序,那就是:由下院看管国家的钱袋。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策略成功地在英格兰塑造了一个拥有相当土地和国家财富的精英集团,到斯图亚特时期,这一集团又获得了长足的进展,1640年由于军费开支问题,查理一世不得不召开议会的时候,下院的议员丝毫没有隐晦自己的政治决心,麦考莱评述道:“1640年11月3日,是值得长久记忆的日子,一届伟大的议会召开了,这届议会注定了要遍尝命数之种种极致,帝国和奴役、荣耀和蔑视;时而凌驾一切,时而屈从一切。从会期第一天开始,就呈现出极高的到会率;议员们的表情就展示出他们无意再敷衍下去,他们决心有所作为。议会上一次的解散已经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认定,折中策略是不够的。克拉林顿告诉我们说,‘同样的一些人,六个月前尚属温文尔雅,欲求温和疗法;如今,谈起国王及其臣僚,则完全换了语调;他们说,同上次议会相比,他们必须换换脾气了。’多年的巧取豪夺,使得复仇的账单膨胀起来;这笔血债该是血偿的时候了。”(麦考莱,“论约翰.汉普顿”)这的确道出了实情。同时,斯图亚特时代的议会下院在经历了与都铎王朝的历代明君长久的政治磨合之后,已经接纳了优越于当时整个欧洲等级会议的政治教育,懂得如何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这一切的基础就是议员们对自身的财政力量产生了越来越强烈的信心;勤奋、克己、节俭、厌恶享乐、将罪恶等同于贫穷、将弱势等同于道德败坏,这些道德观念无论是否能够称之为“新教的”或者加尔文宗的,都不重要的;关键在于这些富有强烈进取心的观念正好符合了下院议员的生活模式;而这一切都与斯图亚特王朝所推崇的那种莎士比亚式的“柔弱而美好的”享乐主义的英格兰贵族观念势同水火;从17世纪开始,下院所讨论事务的主题已经不再限于中世纪晚期传统的税收份额问题,在王室收支问题的背后,往往涉及到宗教方面的变革以及对外事务;换言之,詹姆斯一世时期的下院实际上想要攫取的乃是我们今天称之为“主权”的东西。对议员来说,英格兰社会由于议会的有效运作以及王政的充分发展,所以并不像法国旧制度时期那样存在客观方面的税收困难,只要下院能够在税收的使用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上享有一定的发言权,国王就能顺其自然地获取所需的钱财,下院对此也并无特别的抵制。然而,此种权威分割的局面却必定带来程度把握的问题,这个问题并非詹姆斯一世的理论作品所能应付,严格来说,从詹姆斯一世开始,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们都因为未能体认此种分割的微妙界限、及其跟随机运和偶然所必然发生的不稳定和变迁,从而最终也体认不到英格兰法律和政体的要义所在。对气质孤高而执着于王权之尊严的詹姆斯一世来说,国王在下院的经历并不美好,气氛的嘈杂更是给他留下糟糕印象;事情的转折点发生在他对这种糟糕印象的错误解读,他认为这种嘈杂和喧哗传达了下院的傲慢,暗示了下院无止境的勃勃野心,而实际上,议会辩论随心所欲、不受限制只是下院的一项传统,这无疑挑战了詹姆斯一世对于王权唯我独尊的敏感神经,这是他难以忍受的。从1603到1640年的每次议会都会爆发国王和议会里面那些在法律头脑方面训练有素的议员们之间近乎粗野的争吵,有无数的中世纪先例可用来与国王论理,逐渐失去耐心的詹姆斯一世由于缺乏一切伊丽莎白所据有的优秀素质而使他的王朝被套上“诺曼枷锁”的称呼,在并不习惯公共讨论的前民主政治时代,这一称号无疑激发起巨大的政治想象力,这很容易使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自由意识处在火山边缘,斯图亚特君主顽固的天主教倾向则在这个新教民族的政治想象力之外,平添了莫大的恐惧感和宗教想象力,这一切将促成火山的实际爆发。詹姆斯一世的及时死亡使狂澜回复了短暂的平静。对峙双方蛰伏在观望状态中,静待时机。麦考莱对詹姆斯一世的道德世界的评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针对整个斯图亚特王族的:“伊利莎白去世之后,这个王国就转交另一个人之手,此人自视甚高,自认为是古往今来最精通王者艺术的人,然而,此人实施上只不过是上帝派来达成加速革命这一明确目标的。在不列颠所造就的所有自由之敌当中,他是最无力为害的,同时也是最容易发脾气的。他的职责类似于这样一种角色,如同西班牙斗牛一样,此人负责刺激那头怠惰的野兽,使其暴怒,手法就是在空中摇晃着红布,并不时地扔出一把飞镖,足够尖利可以刺痛野牛,但是太小而无法使野牛受伤。明智的暴君通常采取的策略就是用受欢迎的形式来掩盖其暴力行动。詹姆斯则总是在毫无必要的情况下,在臣民身上试验自己的专制理论。他愚蠢的言语总是让人民感到愤怒,其程度远远超过强制借贷或者恩税所产生的效果。然而在实践中,詹姆斯对特权的把控程度则比不上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国王。他既不对自由的慨然之气示以宽大让步,也没有对之采取遏制举措,而是在自由精神面前仓皇撤退,但是撤退同时却又大放厥词,肆意侮辱。之前的一百五十多年间,统治英格兰人民的历代君主,无论他们何等脆弱或者邪恶,其性格当中也都有巨大的力量,无论是遭人恨还是受人爱,人们也都会对君主心生畏惧。如今,自从亨利四世的权杖从他慵懒儿子手中掉落以来,英格兰还是第一次拥有了一位为人民瞧不起的君主。”(麦考莱,“论约翰.汉普顿”)查理一世在继承王位的同时,也继承了斯图亚特家族的一切政治倾向和禀赋,对于王权“唯我独尊”的神圣信念、一个在私人道德方面善良而柔弱的人,这是查理一世的两大突出特点,前一特征使他选择了站在历史斗争中的失败方,后一特征则间接造就了英格兰宪政史上以及人权史上最辉煌的事件:弑君。继位之后,查理一世竭尽所能维持王室财政收支,不求助议会。这种统治持续了十一年,而大多数英格兰人也并不认为这种统治是不合法的,因为国王并没有尝试以非传统手段打开议会看管的钱袋。1640年,英格兰社会的迅猛发展最终引发了国家事务在广度和深度了极大扩展,相形之下,王室自身的传统收入和种种非常规收入早已显得太可怜了。同时,查理一世的能臣斯特拉福德和劳德大主教试图在英格兰推行带有强烈天主教色彩的“基督教社会主义”国策,此一国策的根本意图就是要向英格兰最贫穷阶层伸出救援之手,此一国策就其纯粹的政治意图而言,乃是向英格兰乡村的最贫穷阶层寻求最广泛的政治支持,由此扩大王权的政治基础,从而与财富新贵阶层所代表的精英集团形成对抗,并获得谈判的筹码。此一国策战略的要义乃是越过有产阶层,向大众寻求直接的政治支持,类似于19世纪由迪斯累利主导的托利党所推行的全民普选制度;劳德的失误在于历史年代方面的错误,在一个远非大众政治的年代,他无疑严重高估了农村地区的政治觉醒度;此一国策由于年代错误及其天主教倾向,而必然归于失败;结果是一方面造成巨大的财政空耗,另一方面也根本性地侵犯了财富阶层的神经中枢;下院毫不犹豫地将王座驾前的两位干臣送上断头台,查理一世对此无能为力,这即使英格兰财富阶层第一次在宪政史上正式宣示自身的力量,也是对王权的沉重打击;时任法国宰相的黎塞留闻听此讯不免评论说:“他们砍坎了那个最伟大的英格兰人的脑袋。”议会派是不是做得太过火了?后世的保守派,尤其是查理一世党人和詹姆斯二世党人,一直纠缠于这个问题,他们认为,既然查理在捍卫王权尊严之时,并没有违背古代宪政的惯例,那么弑君之罪就应当是成立的。可惜的是,王党的辩护者们,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未能意识到,查理在批准《权利请愿书》之时,就已经自动放弃了对古代惯例的诉求,因为那份《权利请愿书》本身就是一份崭新的文件。正如麦考莱评论的那样:“查理的辩护者们是热衷于纠缠这个主题的。他们会说,如果说查理恶待了他的人民,他的统治也是在追随先王的范例。如果说查理确实侵夺了人民的权利,那也是因为这些权利并未得到确切的界定。归之于查理的所有压迫行为在都铎编年史中都是有先例可循的。休谟对此问题已有详尽论说,他在这个问题上运用的写作艺术,就历史作品而言是不足采信的,不过若运用到法庭辩论上,则是魅力十足的。答案实际上是简单、清晰和决定性的。查理已经同意了权利请愿书。他已然放弃了那些据说是先王们行使过的压迫性权力,他为了钱而放弃了这些权力。他没有资格确立古代的权力主张来对抗他本人近来的放权行动。”(麦考莱,“论约翰.汉普顿”)
1641年的议会通过了《三一法案》,迫使国王每三年召开一次议会,此次议会在决定劳德大主教命运的同时,也宣判了上院和高等委员会中的法庭机构、以及星法院的死刑,同时进一步威胁要废除主教团制度。苏格兰战争和对法事务迫使查理一世接受现状,但和平并不意味着和解。作为第一轮较量的结果,查理一世和下院都进一步坚定了各自的信念。1642年,查理一世离开伦敦,前往牛津,策动了针对议会的军事行动;议会宣布取消查理一世的解散令,这意味着议会主权在英格兰宪政史上第一次得到公开宣示,这届议会一直延续到1660年,史称“长期议会”。内战便在此刻爆发了,英格兰的最高权力究竟是掌握在议会手中,还是掌握在国王手中,将由这场内战的结果来进行检验。正如洛克所说,关键时刻的政治决断将只能“诉求上天”。此时的社会和政治实情,就其本质而言,乃是由于现代权利原则在传统的王朝领地实施了“狂飙突进”;双方对此种激奋局面既感到陌生又感到莫名的昂扬斗志;换言之,崭新的局面使得双方都兀自确认自身的信念乃是正确的。正如麦考莱剖析的那样:“国王针对五君子的控诉不妨更确切地说是针对议会的控诉,因为五君子的几乎全部议会作为都得到了下院的附议,这一控诉乃是内战的起因。情形已经很清楚了,查理和议会,必定要有一方被剥夺掉在这个国家的全部实权。对下院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罢黜国王,就如同他们的祖先罢黜爱德华二世和理查二世,他们的后人罢黜詹姆斯一样。假如议会这么做了,假如他们将王冠授予一个其品性和境遇都足以保证其良好行止的君主,他们就可以安全地将王冠的所有古老的宪政特权都保留给国王,比如军权、册封贵族的权力、任命大臣的权力、否决两院议案的权力。这样一位君主,依托议会的建议进行统治,也就必定依照议会的意愿而行事。但是,公众心灵尚未成熟到可以接受这样的举措。当时也没有兰开夏公爵,没有奥兰治亲王,或者类似的伟大且杰出的人物,能偶在血缘上切近王座,同时又忠诚于人民的事业。查理仍然是国王;既如此,就必须让他徒具虚名。类似威廉三世或者乔治一世这样的国王,其王座名分本身实际上就等同于人民的自由权,这样的君主自然能够以广泛的权力予以信托。但是,新的自由必定无法同古老暴君安全共存。既然无法剥夺其国王名分,惟一之策便是让他成为一个纯粹的受托人,名义上握有诸多特权,但运用此类特权者则另有其人,如同达赖喇嘛或者甩手国王那样,只是Dagoberts and Childeberts的幻影,穿戴着王权的种种配饰,实际权力则握在Ebroin and Charles Martel手中。”(麦考莱,“论约翰.汉普顿”)纳斯比战役决定了战局,议会军的胜利无可避免了。但胜利却造成了议会的根本性危机。议会反抗的基础乃是君主立宪,在财富精英集团中,没有人为没有国王的共和政体而战,这是可以确定的。当时流行的小册子表明了议会派财富阶层的态度:“国王的权威和政治地位,正如身体和脑袋一样,乃是不可分割的。”对财富阶层来说,没有国王的议会甚至要比没有议会的国王更不具有安全感,因而也更加可怕。1649年在处决查理一世之前,任何鼓吹共和论的行为都会视同叛国罪而遭受死刑宣判。曼彻斯特伯爵道出了议会发动战争之时所秉承的君主立宪原则必将在胜利之际造成的困境:“国王可以不在乎每隔多久打一次仗,而我们必须谨慎开战。因为我们是抱着全副身家性命去战斗,随时要承担到头来一无所获的危险。如果我们进行了一百场战斗而赢了他九十九次,他就还是国王,但他一旦打败我们一次,他就彻底赢了,我们就必须接受绞刑,失去全部财产并诛灭九族。”依据君主立宪的原则,惟一可能的解决办法就是推举他们正与之战斗的国王担任议会军的总司令,若非如此,议会军将永远无法摆脱灾难性的结局。这样的结局实在是荒唐,然而依据君主立宪的原则,则没有人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线团。对此,克伦威尔则激发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我的上帝,如果要这样,我们当初又何必要起兵呢?”面临此种困境,以长老派为中间力量的议会上层便故意拖延战争,或者通过使战争行动归于无效等手段,谋求与国王的和平。议会军的中下层、也就是以独立派为代表的议会激进派恰在此时挽救了濒临绝望的议会,并提供了新动力,促使事态沿着不同的方向获得进展,独立派要求尽快而彻底地打败国王;这意味着放弃君主立宪,放弃君主本身,转而采纳共和制度。共和论原则的逻辑结论便是绞死国王。这是当时议会派的绝大多数人无法想象的,也是他们绝对不会支持的。独立派在克伦威尔及其杰出部将的领导下,很快便通过《自抑法》革除了长老派的军事领导权,并将传统的英格兰民兵制度迅速改造为职业化的军事制度,这便诞生了以清教徒为主要战斗力量的“新模范军”。和三十年战争时期欧洲大陆的新教军队类似,这是一支精神力量简单而清晰、为荣耀上帝事业而不计个人财产、生命的军队,战斗目的明确且不容争辩、不容拖延。这样一支军队一旦出现在战场,便迅速终结了王党军队的一切幻想,并最终捕获了国王。对于独立派来说,简单而清晰的道德原则实际上也催生了同样简单而清晰的法律原则,那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处置国王将决定战场上成果的归属问题,并且也是整个时局的枢纽所在;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即便是国王也要臣服于法律;既然人人都有可能犯下叛国罪,那么国王也不例外;既然任何人一旦违法,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那么国王也必须因为自己的叛国行为而走上法庭。清教徒们既然把所有的荣耀都给予了上帝,并相信是上帝预先确定了他们的胜利,那么这种胜利就必须顺理成章地结出果实;绞死国王乃是为在尘世之上建立“第五王国”、也就是共和国铺平道路,而“第五王国”的确立乃是直接受命于上帝的事业。克伦威尔及其军队对此深信不疑:《启示录》将第五王国描述为“圣徒统治的时期”,而非尘世君主的天下,这是人类在基督第二次降临前的一段纯洁而必要的过渡期。战场上敌人的消除引发了议会派内部的分裂和厮杀。长老派希望抛开军队,独享胜利果实,并暗中密谋与国王的妥协,以期确保自身财产的安全,这一切暴露出议会派上层的狭隘和残酷。长老派不但拒绝了独立派及军队的法律改革、以及分得一块自由份地以保证生存的要求,甚至还拒绝了士兵们补发薪水的要求,并警告军队,如果他们坚持这些要求,将被视为“国家的敌人和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对此,军队法庭的一位律师反问道:“这些英勇的人,肩膀上依然保留着战争功臣的头颅,只因向高贵的将军和议员们谦卑地提出请愿(所有士兵依法都可以这样做),却被议会投票称为敌人和骚乱者。这是自造物主创世以来闻所未闻的忘恩负义行为……上帝会因为这些英雄的行为而惩罚谁呢?”于此,独立派以及军队一致通过庄严协议:决不解散,直到正当要求得到满足为止。关键性的1647年,独立派及军队凭借这一协议正式介入政治。正如斯图亚特.帕勒所说:“因为英国人的保守天性和普遍深入民心的法律教育,使得他们必须为革命找到根据,即便仅仅是一个创新或者变更,也不例外。”作为政治介入的先导,独立派和军队发表了一项针对议会决议的“反声明”,并以正式法律文件的方式予以发布,这份法律文件的意义之重大,不仅在于它决定了英格兰政局直到1688年的走向,更在于这是一份英格兰宪政史以及人类法律史上第一份成文的“权利法案”或者“权利宣言”:2.自然赋予人的才能是不平等的,一些人有才能而统治,而其他人则必须服从,因为应该由“睿智的人来统治无知的人”;3.所有的正当权力皆来自上帝,上帝通过人民的同意将权力授予国王的政府(或者其他类型的政府),但上帝厌恶暴君,也就是拥有无限权力的国王。当条件允许的时候,人们可以暴政的统治。4.上帝只认可公正与理性的统治。事事都服从一人是不理智的,“因为睿智的人也不过是罪人”;5.暴君除了通过征服,还会通过暴政压迫人民。早在诺曼征服之前,英国人自愿接受王权统治是因为一种国王必须受其约束的契约:君主制定新法律必须召开议会。国王没有义务一定要接受这些法律,但如果国王一次又一次地霸道专横而使人民处于危险境地,议会有权径直实施新法律。老实说,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议会激进派的这份文件并非民主文件,而只是一份自由宣言;通过诉求前诺曼征服时代的古老英格兰,这份文件实际上重复了“诺曼枷锁”论,而这正是1642年议会军宣战时所秉承原则的起点。不过就17世纪的情况而论,这份宣言强调才能和财富、而非特权和地位的统治权,似乎也暗示着战争的结果将引导一个欧洲政体第一次脱离中世纪的特权世界。议会激进派很清楚,军队是自由、尤其是宗教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国王从来不曾放弃斯图亚特家族特有的王权信念的情况下,军队实际上也是自由的惟一一道防线。而任务远远没有完成。独立派的领袖人物指出了当时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不得不依靠国王解决我们的和平和自由问题,恶国王则试图奴役我们,并向我们发动残酷的战争”,这种情况实在是“可悲的经历”。为了推进自由,结束以所谓“官职、特权、身份、血统、财产以及出生地”为根据的社会原则,必须首先推进共和原则。这就是时局的要求,也是议会激进派和军队想要的东西。正是这一点成为了普特尼辩论的背景。1647年11月,克伦威尔及其部将埃尔顿同议会激进派中先锋派别平等派在普特尼的一个教堂中展开了一场辩论。交锋集中在埃尔顿和平等派的发言人瑞恩波拉夫之间;埃尔顿担心普选权会造成对私人财产的威胁,瑞恩波拉夫则即席发表了演说:“我认为英国最贫穷的人与最强大的人应该具有相等的生存权。严格地说,英国最贫穷的人不应该受到也没有任何理由去接受政府的约束……依照神的旨意和自然法,凡是在英国出生的每个人,不能也不应该被剥夺选择为自己制定法律的权利,否则我们连自己的生存权都会失去。”埃尔顿则坚持认为,如果那些在英国没有财产的人也享有投票权,那就等于将私人财产置于被剥夺的危险境地;瑞恩波拉夫对此则指出:“我很想知道士兵们为何而战?难道是为了奴役自己,把权力交给有钱和有身份地位的人,以便使自己成为永远的奴隶而战吗?”辩论的结果是将普选权赋予了除乞丐和仆人之外的所有成年男性,这意味着议会激进派将扭转陷入绝望境地的时局,从君主立宪原则正是转向了共和论原则。共和论原则的确立迫使问题推进到如何处置国王。克伦威尔此刻表现出犹豫和调停的模糊态度,并表示议会无权成立法庭审判国王,对此,士兵们直接诉求清教徒的宗教信念,指出了问题的根本:“如果上帝要求我们与国王进行谈判,那么为什么国王总是屡教不改呢?”尽管平等派由于其领袖人物过于执着的表现,对平等原则的持守几乎接近了李尔王般的疯狂程度,最终遭到清洗,但也正是由于他们在关键时刻所提供的新动力,最终促成英国将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并在将近一代人的时间内脱离国王,在英格兰进行了一次伟大的共和政体的政治试验。保皇党对这段时期充满切齿仇恨,称之为“空位期”。不过,这也是英格兰宪政历史中惟一的一次共和政体试验,英格兰也正是在这段时期,实施了卓有成效的国家性的政策和战略,并真正取得了针对荷兰以及整个欧洲大陆的政治和经济优势地位。而在此前和此后直到1914年,英格兰便再也没有表现出这种“国家气象”。英格兰议会在此一时期表现恶略,沦落为狭隘的财富阶层利益交易所和派系斗争的牺牲品,克伦威尔希望议会能够按照清教徒的良心运作,能够自动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但很显然,议会本身做不到这一点,除非克伦威尔能够从伊丽莎白那里迅速学会操纵议会的复杂技巧,但诞生在莎士比亚时代的这些技巧很显然也违背了克伦威尔的清教徒良心原则;很快议会便遭到清洗和废止。议会在此一时期的失败记录成为1688年之后英格兰建立内阁制的先声。而英格兰在“空位期”取得的所有成就都应当公正地归功于护国公制度。共和政体的实验在克伦威尔死后失去了方向,这一政体的往日支持者们迎回了查理一世的王太子作为英格兰的新君主,这可真是应了查理一世在走上断头台之前对王太子的叮嘱:“不要接受议会的王冠!”这也是一项君权神授论者所发出的历史性诅咒。然而,追究共和政体在克伦威尔死后即归于消散的原因,则需要近距离地观察;其中最根本者乃在于共和政体渴望平民政府,并致力于建立一个由虔诚而严厉的清教徒所组成的社会,这个社会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纪律上都将证明是强大的和刚性的,这也正是清教徒们为什么一定要砍掉查理一世这位欧洲最重视文化教育和戏剧享乐的君主的脑袋的最终原因,然而,这样的共和政体也如同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民主政体那样,被证明了是一个在心理和精神上会使人筋疲力尽的结果。正如议会激进派的一位律师所总结的那样:“我们不是叛徒,不是凶手,也不是头脑发热的狂徒,我们是真正的基督徒和优秀的共和国卫士,我们信奉议会与军队倡议致力于实现的‘圣洁、真理、公正与仁慈’。我们反对特权,追求普适的权利,我们为公共利益而战斗,要不是因为这个国家更热衷于奴役而非自由,我们本已建立起全民选举制度来保障所有劳苦大众的福祉。”历来是由胜利者书写历史;在复辟之后的英格兰,更为公正的历史学家和法律界精英对共和政体的这段“过去的美好事业”保持了长久的沉默,那些在很久之后才想起为克伦威尔正名的人,也只是借用克伦威尔对查理一世的尸体所作的评论来寻求告慰:“这是必要的残酷。”然而,假如人们认为发生了1647年到1649年的那些事件足以构成一次精神上的飞跃,那么任何一个不怀偏见的人都将为此感到骄傲。普特尼辩论作为一系列事件纠结发展的顶峰,展示出绚丽的图景,参加辩论者并非那个时代的博学者,他们一方面穿越“英国人的权利”进而引导人类寻求“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则诉诸上帝的意志和自身的良心;毫无疑问,是清教徒的宗教激情促成了“人权”的首次发现,并促成了一次伟大的政治试验;英格兰的下一次“人权”发现之旅则要等到一百多年后的潘恩时代,而潘恩未能在英格兰促成一次政治试验的原因在于,他错误地将“人权”溯源于人的“理性”,而非激情。普特尼辩论之后,英格兰“人民”的政治意志在贵族及商业寡头财富网络的钳制下从此湮没无闻,不过君主的日子也并不好过,因为财产取代了查理一世为之断头的君权信念,成为人间的神权。促成这一点的则是1688年的宫廷政变,史称“光荣革命”。查理二世的回归顺应并满足了英格兰的心理需求,但并没有解决国王的法律地位问题,反而是重新引入了这一问题。如果说1640-1660年代的共和制和护国公制试验并非解决办法,或者说并非人们能够接受的解决办法,那么复辟之后的英格兰则必须再次面对国王和议会之间的关系问题。1642年,国王和议会由于各自的强烈信念无法调和而走上战场。内战的教训和共和制的不祥经历,使得英国社会氛围走向宽和与功利,双方也不再对信念抱持强烈的看法。查理二世部分地继承了斯图亚特王族的特质,随意、宽大、好色,但不具备先王们对王权尊严的绝对感受,在一个财富观念逐渐瓦解宗教和政治信念的时代,查理二世既没兴趣强求宗教统一,也没兴趣非得在王权和议会主权之间分出高下。他的王朝充斥了莎士比亚式的慵懒和空洞的文化张扬的色调。在处理与议会的关系方面,他任命五名大臣作为国王的顾问,这五名大臣同时也是议会中的领袖人物,由他们负责从中联系和调解。严格来说,这是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惯例的模仿和延伸,所不同的是,查理二世的意图并不在于以灵活的态度和巧妙的手段操纵议会,而只是想寻求一种与议会的和谐关系,这种和谐建基于议会和王权之间的如下共识:查理将经常召开议会,议会也将批准给予他充足的财政入项;当然,查理尽可以相信王权的神圣性质,不过,假如议会不批准他所需要的财政款项,查理也必不会感到吃惊,也不必产生受挫感。作为这一切的基础的则是英格兰本身的繁荣和进步。麦考莱非常精细且巧妙地刻画了复辟时代社会和政治氛围的总体特性:“心灵经由大革命之后的混乱而塑造起来的一代人,他们的特性普遍而言是截然不同的。自然哲学家告诉我们,热度会让空气稀薄;空气若变得稀薄,就会冷却下来。铸造革命的那种热忱同样如此;革命让人变得纯粹而狂热。我们谈论的这些政坛人物,无论他的自然禀性或者勇气是怎样的,他们的特性差不多全都是那种特有的轻浮、特有的不坚定,他们总是以一种轻松、冷漠的方式看待最严肃的问题,都倾向于将自己的路向交付运气和民意来裁定,他们的特有观念是认为一项公众事业同另一项公众事业之间不会有什么不同,而且他们也都抱持着一项坚定看法,认为与其去做最好事业的殉道者,不如去做最糟事业的雇佣兵,后者要比前者好很多。此种趋势在复辟之后的那一代英格兰政治家当中尤其明显。他们既没有查理一世支持者们的热情,也没有共和派的热情。他们早早就从旧日惯例和情感中解脱而出;然而,他们同时却没有获得对革新的强烈情感。他们习惯了看着周遭的古老建制在动摇、坍塌并沦为一片废墟,习惯了平均命数为十二个月的各种宪制之间的承接替换,因此,他们对任何规约都谈不上宗教式的敬畏,其心灵状态也绝非自然地生发于对超出记忆之古风和不可移易的稳定性的惯常沉思。相反,他们已经习惯了在一轮又一轮的改革当中见证人们的热切期望和随后的失望,习惯了见证那羞耻且迷茫的脸庞追随着鲁莽和狂热革新家们那放荡的许诺和预言,他们因此也都学会了对种种公共精神的宣言和种种改革图景报以不信任和轻蔑。他们有事也会讲述忠诚臣民的语言,讲述热情爱国者的语言。但是他们的秘密信条乃在于:所谓忠诚不过是一个伟大的幻象,爱国精神不过是另一个伟大幻象。假如说他们确实会有倾向,无论是倾向宪制中的君主制元素还是民主元素,也无论是倾向于国教派还是长老派,这些倾向都是非常孱弱且怠惰的,同他们的父辈不一样,这样的倾向无助于他们征服对放逐、财产罚没、死亡的恐惧,也极少有力量抗拒自私野心或者自私恐惧带来的最微弱冲击。这就是劳德代尔主义和哈利法克斯投机性共和主义的织物。政治荣誉感似乎灭绝净尽了。在世人眼中,对于公共人物之正直性的考验乃在于前后一致。这一标准,当然是有重大缺陷的,不过却可说是实际标准中最好的了,当然,那些非常敏锐或者极为切近的观察家则会运用另外的标准;这一标准毫无疑问会使得世人能够对伟大人物的品性形成评判,只要这些伟大人物总体上没有背离正途。然而,在十七世纪后半叶,善变已然不再是不光彩的事情;一个人不会因为善变而遭受嘲笑,就如同一个黑人在廷巴克图不会遭受嘲笑一样。没有人会羞于承认自己和整个民族之间的共性。在历时七年的这段短暂时期,人们已经见惯了最高权力不停换手,先是长期国会、军事委员会、准国会,而后又是军事委员会,接着便是依据《政府约法》进行统治的护国公、依据《谦卑谏议》进行统治的护国公,再往后又是长期国会,此后则由军事委员会第三次掌权,紧随其后的是约法国会,最后则是国王。”(麦考莱,“论威廉.坦普爵士”)1670年,需用用钱的查理向路易十四寻求帮助,作为回报,两位君主签订了秘密协议,查理答应尽量使英格兰天主教化,并支持路易十四针对低地国家的扩张和征服政策。此举的政治失误不在于抛开议会另谋款项,而在于查理低估了英格兰人的宗教情感,他似乎没有意识到,英格兰尽管已经成功地经历着商业化,并开始转化为后世拿破仑所谓的“店主的民族”,但是宗教战争的经历不但充满血性,而且创伤更为深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此一时代的英格兰民族性乃取决于新教信仰,并与法国、西班牙这样的天主教国家势同水火,商业利益则更是与新教情感紧密结为一体。查理与一个天主教君主的秘密协议无疑严重侵犯了英格兰的民族情感,路易十四作为当世人所共知的专制象征,促使英格兰人担心查理将要重蹈其父的老路,妄图在英格兰创建一个天主教王朝。劳德和斯特拉福德的先例使得这一切绝对无法为英格兰财富阶层所容忍,并激发出歇斯底里的宗教激情。下院提出“排斥法案”规定继承权不得给予天主教徒,查理的反应是立刻解散议会,避免法案成为法律。双方第一次针锋相对。麦考莱的一段评述颇能反映那一时期的“辉格党情感”:“尽管查理偶尔也会精神迸发,偏离到睿智且尊严的政策轨道上,不过他的心却一直都是同法国联结在一起的;而法国则竭尽全力地将查理诱惑到正常的轨道上。查理不具备对事情进行掌控的耐心、加之他贪财、好色、家庭情感以及他所有的品味和感受,这一切都使得法国有机会极其娴熟地对查理进行操控。他的心腹内阁如今则完全由那一代人中的典型人物把持,这样的人物也只有那一代人能够造就;这些人的禀性当中是那种胆大妄为的放荡,我们时代的变节者和投机家们往往会对这样的人物报以颇为仰慕的绝望感,这样的绝望跟我们的雕刻家们在构思忒修斯或者我们的画家在构思漫画之时所抱的那种感觉是一样的。在那个黑暗笼罩着的小圈子中,成为这个国家的自由和宗教的真正的、死心塌地的和致命的敌人,乃是一项颇受敬重的荣誉,这样的荣誉只可能归属于那个胆大包天且鲁莽冲动的克利福德。他周围的那些人,他们全部的信条和品质同他都是一样的;他们同等地乐于宣示对日内瓦、坎特伯雷和罗马的信仰;他们同等地乐于成为权力工具而没有任何忠诚感,乐于成为叛乱的煽动者,而对自由谈不上任何热情。”(麦考莱,“论威廉.坦普爵士”)1685年詹姆斯二世继位的时候,可谓时运不济,正值路易十四废除《南特敕令》之际,英格兰人对天主教的根本性恐惧成为摆在面前的政治事实。对文化教育见长,但对宗教缺乏敏感,这从来都是斯图亚特王族的老毛病。詹姆斯二世任命天主教徒担任公职,并宣布宗教信仰自由,试图将统治基础扩大到天主教和新教激进派阵营,此举激怒了议会;1688年詹姆斯获得了一个男性继承人,一个天主教王朝似乎有了保证。议会连同财富阶层的一群首领人物采取果断行动,驱逐詹姆斯及其天主教家族,将王权交给詹姆斯信奉新教的女儿玛丽,并邀请玛丽的丈夫荷兰人奥兰治的威廉为英格兰国王。发生在1688年的这次事件将许多英格兰人置于得不到答案的困惑之中,甚至包括像大卫.休谟这样头脑如此清澈之人也不例外;人们不明白议会凭借什么权利剥夺或者赋予王冠,假如议会的这种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合法国王的概念又到哪里去寻找呢?一些激进的保守派于是试图引导人们弄清楚合法国王的概念。历史学家们至今仍在争论1688年事件的性质,它究竟是一场简单的宫廷政变,还是一场带有社会性质的革命?无论是赞同者,还是反对者,都绝少从合法国王这一概念本身在1688年事件中所遭遇的彻底颠覆去寻求答案。当年的议会给出了折中性质的解释:詹姆斯二世并非遭遇去位,而是自动退位,为了不至于发生空位问题,在国王离去之后将独自占有英格兰最高权力的议会不得不召请奥兰治的威廉。这样的解释没有自圆其说的可能,却赢得了英格兰绝大多数人的满意之情。这是英格兰政治的重心以及最高权力正式向议会过渡的明确标志;同时,也显现出英格兰政治对于稳定和成熟的决心。一种清晰可见的妥协意识从1688年遭遇政变的宫廷诞生,并越过温莎和威斯敏斯特的大墙向全社会扩散,英格兰人此刻懂得了从边缘上退回一步的道理,首要的是要达成一种共识,而不是冒险为双方中任何一方所坚持的激进信念提供实验场地。有人说这是英格兰“政治成熟”的标志,也有人认为这是英格兰政治没落的标志,孰对孰错则殊难定论。尽管如此,出自麦考莱之手的一项评述还是揭示出主要的实情:“必须记得,那个时候以及随后八十年间,英格兰政府一直处在变迁状态。这场变迁,尽管掩盖在古代的名称和形式之下,却也同样真实且范围广泛,而且从没有停止过。宪政理论,也就是有关那些确定三大立法分支机构之权能的根本法律的理论,在伊丽莎白时代和威廉三世时代之间并未经历实质上的变化。在这个问题上,十七世纪那些最出名的法案,诸如《请愿法案》、《权利法案》,都纯粹是宣示性质的,不过是英格兰古老政制的独奏。这些法案并没有建立起自由政府,并将之作为有益的改进,而是将之视为一项无可置疑且超出记忆的遗产。不过,不容怀疑的是,在我们所谈论的这个时期,王国各个阶层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一场实实在在的整体变迁。法律文字也许可以保持原封不动;不过,在十七世纪开启之际,王权事实上占据着决定性的主宰地位;十七世纪结束之际,议会,尤其是下院的权力,则占据了事实上主宰地位。那个世纪开启之际,王权对议会的明确特权构成了恒久的侵夺,没有遭遇反对或者极少有反对。那个世纪结束之际,议会实际上已经在最大程度上吸收了原本归属王座的特权。君主仍然保留着都铎诸王尚享有其实质的那个权威的影子。国王拥有立法否决权,不过他绝无胆量动用这一特权,国王有权任命大臣,不过下院的一通演说就可以随时迫使国王放弃任命,国王拥有宣战权,不过若没有议会的支持,战争恐怕一天都维持不下去。议会两院已经不再是纯粹的立法会议,也不再是纯粹的阻力机构。他们已经成为了庞大的枢密院,议会的声音,一旦大声并坚决地宣示出来,在内政和外交的所有问题上都会是决定性的。议会可以通过谏议这一渠道对全部政府体制发起干预,这样的谏议实际上就是命令;假如议会放弃对某些行政部门进行干预,那也完全是出于议会自身的克制,或者说是出于对大臣们的信任。一个帝国的真实构造能够经历如此完整的变迁,但理论构造却没有任何相应的变迁,这样的情形在历史上可说是独一无二的。在奥古斯都漫长的执政期内,罗马共和体制也在掩饰之下向着专制君主制演变,那可能是最为切近的平行事例了。”(麦考莱,“论威廉.坦普爵士”)此种共识在本质上体现为如下原则:最高权力归属议会,国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统治。为了确保政变果实,政变者汲取1640年代议会派的教训,又迅速将想要表达的政治意志以《权利法案》的形式呈现出来,使之成为现代英格兰宪政的基础。此举足以显现英格兰财富阶层之手段的果断和老辣。《权利法案》的主体内容包括:1. 立法权归属议会,国王无权废止议会法律;2. 每三年召开一次议会;3. 议员的选举和议会辩论不受任何限制;4. 许可“那些信奉新教的臣民们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和相应的法律要求武装保卫他们的信仰”,这意味着可以武力对付天主教徒。司法权在《权利法案》中呈现出走向独立的雏形,“当表现良好时”,法官职务将不受环境影响;这为英格兰宪政的权力规划体系增添了新的要素,要知道,司法权在1688年之前并未在英格兰宪政的权力体系中占有常规的、值得人们认真对待的位置。人们普遍认为这是针对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主义而发,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在同等的程度上,这也可能是针对内战年代清教徒的法律激进主义而发的,财富阶层根本承受不起清教徒在革命年代为取代治安官体系并照顾穷人利益而普遍建立的革命法庭。1640年代的革命者通常依据《福音书》的精神来解释法律的位置,其中绝没有任何关于司法独立的设想,革命者的一位律师在为法律职业辩护时评论说:“无风不起浪。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可以预见到,一场全社会反对我们律师和法官的暴风骤雨正一触即发。惟一能避免这风暴的方式就是主持正义和人民的权利,在这艰苦的岁月中有效率地位穷人断案并分文不取。……让我们虔诚地追求真理而非眼前的胜诉……让我们永远都不要在法庭上说我们自己都不会认为是真实的话。如果当事人告诉我们没钱,就让我们免费为他们提供服务。那时,我向你们保证,议会和王国都会是我们的担保者:人民会很快认可我们的作用,忠诚的律师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一分子。如果我们给穷人带来烦恼和麻烦,那么请相信我,国家会因为我们而堕落,就像以前因主教团而堕落一样。”1688年的人们在寻求司法的独立地位并据此重新阐释法律职业时,所要做的正是消除内战年代渗透并支配法律职业的这种福音书精神。他们将革命者的正义和权利诉求视为原始激情的暴力海洋,而司法独立则相应地作为与之对抗的孤岛英雄;就效果而论,对司法独立的诉求实际上肢解了所有非议会的人民集会的法律基础,而这一法律基础对于此前时代的中世纪生活和此后民主政治时代的现代生活来说,却又是何等重要。令人感到奇怪和意外的是,《权利法案》并没有认可、甚至没有提及内阁制,而内阁制却正是现代英格兰宪政的神经中枢,惟一可能的解释并非政变发动者的疏忽,而是他们的精明。《权利法案》所达成的本质性目标乃在于废除曾构成1660年王政复辟之基础的世袭权,取而代之的则是通过议会而获得表达的民意。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内阁与议会的关系具有双重、且交织的面相,内阁制既可以意味着对民意的表达,也可以意味着对民意的操控;要划分表达和操控之间的明确界限,既不可能,也无益处;《权利法案》的起草者们在这个问题上展现出一种马基雅维利式的精明和圆熟,目标既已达成,便没有必要在有可能引导人们走向极端的理论问题上节外生枝。1688年政体的形式方面经过孟德斯鸠的赞赏和转达而名满天下,但孟德斯鸠未能真正了解1688年政体的实质。要深入1688年事件的实质,需要一副较之孟德斯鸠更为机敏、也更为务实的头脑。为此,我们需要转向1688年事件的最透彻辩护人约翰.洛克。洛克所处理的乃是政治权威之各种功能的逻辑分析,而不是将实施这些功能的三种机构进行分立(或者联合)这一实际问题。在区分政治权威的三种功能时,洛克仅仅是评论说,在实践上,“立法权和执行权通常是要分离的”,这并不是因为两者在形式代表两种不同的政治权能领域而不惜分离,而是因为前者并不总是处于会期当中,而后者则一直都处于行动状态;此一论述实际上意味着并不总是处在会期当中的立法机构与总是处于行动状态的执行机构之间的区分;不过,这种区分则并非像孟德斯鸠所认为的那样,建基于不具备本质性的形式原则,相反,两种权力之间的区分仅仅是以实际操作方面的持续性和不可持续性为基础的。洛克的作为“最高权力”的立法权理论并不能与权力分立观念取得一致,而人们则一直追随孟德斯鸠的启蒙思路,错误地认为权力分立乃是自由所必须的。从总体上来说,洛克相信一种统一的和单一的主权,此一主权直接赋予立法机构,不过就其终极意义而言,则是赋予共同体本身的,尽管洛克也承认,“赋有执行权的单一人格如果也能参与立法权,那么在非常宽泛的意义上来说,也可以将此一单一人格称为最高的”。不过这只是一种防御性的表达,受迫于当时的英格兰状况,随后便很快得到限制和调整;并且洛克也匆忙补充说,“如果将执行权完全赋予一个同时也参与立法权的人格,那么此一执行权就显然要服从于立法权并向立法权负责”。洛克使用了“信托”这一概念,而非契约观念,来解释“服从”问题。所谓信托,乃是一种在总体上专属于英格兰法律的概念。信托并非契约;委托人并不与受托人形成契约关系,也不与受益人形成契约关系。如果将政治权力视为一项信托,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主权者并不与人民形成契约,人民与主权者也非契约关系。将信托应用于政治领域,便意味着无法再运用契约理论来解释服从问题。我们可以说,洛克并没有将一种契约式的位置给予主权者,也没有给予被统治者,因为一旦赋予双方以契约式的位置,就有可能也赋予双方以权利以及对各自权利固定信念,这种权利必定会由契约中生出,而这正是招致1640年代政治灾难的根本原因所在。洛克对服从问题的解释同休谟的解释如出一辙;休谟指出,对于国家的服从责任不能建立在契约这一基础之上,因为我们祖先的承诺已经死亡,不再约束今天的我们,而所有人生而自由的假设,以及人们只是凭借自身的承诺而成为国家成员的假设,都与经验相矛盾。每个人都自感是有义务在身的,这是一桩无需进一步质疑的事实;人们继续留住在国家当中,这并非出自他们的自由选择,因此不能将之解释为同意。服从责任的真实法律根据乃在于这样的事实,即,我们都感到服从乃是责任,诸如不服从和野心这样的原始本能,已经因为逐渐意识到社会若失去服从则无法维系这样的事实而得到限制。社会契约论以及人权论的最强有力创立者与此一理论的最强有力反对者,在服从问题上以及英格兰政体之本质的解释方面可谓殊途同归,这一点并不让人奇怪。作为1688年自由英格兰革命以及代议制政府的辩护者和代言人,洛克比任何人都看得更透彻:1688年事变实质意义乃在于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经济意志与政治意志之间的密切联系;1640年代的人们由于对两者之间的关系持有分裂的看法,往往在经济意志和政治意志之间以忽略其中一方为代价,从而最终走向另一方面的极端,正是这种极端心态使得抽象的人权原则和宗教信念获得了介入政治的空间。既然问题的根本已经凸显,实践上的解决之道已经以政变的方式得以施行,那么要做的工作便是从理论上证明:将经济上的自由、私人财产同政治上的自由联系在一起,并将二者等同视之,这是合法的,也是“自然”之道。洛克将《政府论》颇富心机地分为关联度并不是很大的两篇,乃是为了一方面证明1688年事件确实构成了一场针对王权的“革命”,不过这场革命之所以不具有革命本应具备的激进色调,乃是因为这场革命的本意并非民主革命;它将最高权力置于议会之内,从而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作为根本问题的立法权归属问题,而代表议会的则是上层阶级;它在形式上创立为世人称道的立宪君主制度,实质上则是开启了贵族和寡头统治的时代,绝大多数英格兰人并没有获得政府中的或者针对政府的发言权;依据洛克的逻辑,对此的解释是非常明确的: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的英格兰人还不具备经济上获得自由的能力;尽管洛克非常谦逊地将经济自由的能力称为“思考能力”,此种思维则正式成为英格兰财富阶层的主流思维,并经过启蒙运动强大宣传手段的渲染和包装进而在欧洲大陆也同样获得主宰地位,直到1914年才遭遇在战场上成长起来的一代人的决定性挑战,才最终作为一个政治原则而走向没落。1647年,新模范军的指挥官在评价已经激进化的军队时说:“他们跪在地上,虔诚地祈祷,起身进餐时,面容已经不再悲伤。上帝通过伟大的精神影响了祷告者,给予他们甜美的回报。马蹄声和欢呼声交织在一起,他们坚定一致地要与人民的正义和权利同生共死。绝大部分的士兵在走上战场之初,乃是为金钱而动心,如今与正义和自由比起来,金钱已形同尘土。我相信同这支军队作战的下场将是自取灭亡。”站在敌对双方的角度上,这段评论都道出了内战年代的实情,让洛克极度敏感和戒备的也正是这种“金钱已形同尘土”的政治自由,上帝的直接启示肯定背离了洛克对“思考能力”的定义。这也正是1688年革命的创造者们对抽象权利的关心程度远远比不上对空位王座的关心程度的真正原因所在。正如麦考莱所论:“革命创造者们的行动原则是非常清晰的。他们完全意识到,英格兰制度需要改革。不过他们也很清楚,假如他们能够通过一项庄严协议,将议会和王权之间延续了几代人的争端一劳永逸地解决掉,那么他们实际上也就赢得了一场关键战役。因此,他们极为慎重地避免将何谓法律这个既能刺激人又令人困惑的问题,同现实中的法律是什么这个非常直白的问题,混杂在一起。关于《权利宣言》所确立的那些主张,实际上没什么可争辩的余地。辉格党和托利党普遍同意将赦免权和税收权归于王权乃是不合法的。因此,这方面的条款在几天之内就完成了调整。不过,假如议会决心修订整部宪法,并对恶政提供新的防范举措,而后再去宣布何人应当继承王位,那么将会有好几个月的时间消耗在争论当中。若如此,则辉格党和托利党一度拯救了国家的联盟顷刻之间就会瓦解。辉格党将会同托利党陷入争吵,上院会同下院陷入争吵,国教会也会同异端教派陷入争吵;种种冲突的利益和冲突的理论势必会围绕着空缺的王位而肆虐奔涌。与此同时,大陆上那个最强大的国家则会对我们的盟友发起进攻,并且还会图谋登陆我国。邓迪已经在高地聚集人马了。爱尔兰方面仍然承认詹姆斯的权威。假如革命的创造者们真的如此愚蠢,采取了上述的做法,那么卢森堡的军队定然会在制宪期间就降临到他们头顶了。路易的火枪队也很可能在他们就费尔默和西德尼的理论进行论辩之时,便闯入议会大厅打断他们论辩,将他们发配到伦敦塔,让他们在那里二对二地建造他们想象中的君主国和共和国。我们自己这个时代就见识了不少此类愚蠢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我们见证了一个又一个民族遭受奴役,究其原因乃在于自由的支持者们在抽象问题上空耗时日,他们本应当将这些时间用于筹备强有力的国防举措的。很显然,这位编辑很希望1688年革命像我们时代的西班牙革命或者那不勒斯革命那样收场。感谢上帝,英格兰的这批拯救者同西班牙和那不勒斯的那些立法者们完全不是一类人。在众多问题上,他们所持的观念如欧式放在十九世纪,将无法称之为自由。不过,他们都不是爱做梦的迂腐之人。他们都是对重大事务已然非常精熟的政治家。他们的改革计划并不像卡迪兹的立法者们那般包罗万象;不过,他们所计划的东西都得到了实现;他们实现了的东西,也都经受住了来自国内和国外的最强烈冲击。”(麦考莱,“论詹姆斯.麦金托什爵士”)英格兰宪政的这种寡头状态(尽管寡头执政的范围时而扩展,时而收缩)一直持续到1832年,不过更多的人则认为是持续到1914年。18和19世纪的辉格党人夸大了在1688年取得胜利的契约论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尽量掩盖了其中的矛盾、紧张和冲突之处。但洛克理论的解释力持续数个世纪之久,并未从总体上遭受损害。新政权的信誉确实是以议会的立法权名义及其权利为基础的,所依赖的乃是一种或明或暗的、不容易分辨的默契,即,财富阶层最终会准备好为议会的立法行动和其他一切特别行动买单。无论议会的最高权力是获得表达还是受到操控,如果立法权不能时刻谨记它必须与财富阶层及其代表密切合作,那么洛克称之为“社会契约”的这种默契则是根本无法达成的。议会主权以及整体的国家财政所涉及的一切事务,都建立在这种把一个并非合法的王朝同金融界和商业界的最强大势力联系在一起的基本利益关系之上。在17世纪上半叶,无论是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们,还是护国公时代的克伦威尔,都可能认为议会要么是中世纪不合时宜的残留物,要么是腐败盛行的机构,它不但会阻碍有效的君主政体,也会阻碍必要的国家治理行动,如果彻底摒弃议会,反而会给更多的人带来普遍的福利。这一切在17世纪的结尾处得到了扭转。18世纪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考虑的问题将不再是如何取消或者压垮议会,相反,他们不得不考虑如何操纵议会,操纵议会的技巧成为18和19世纪政治家成败和素质的评判标准,尽管没有哪个真正的英格兰政治家会从内心里信服而不是嘲讽这一标准,但这一标准本身还是由于英格兰并非不靠运气的商业成功而接受着全世界的羡慕和争相模仿。1640年代的一位议会革命派成员在其事业灰飞烟灭之时评论说:“我们的事业和信条自有其天赋的真理之光,在人们的共识中更会放大光芒。虽然我们失败了,真理仍将成功,而我们的后代将会收获我们努力的成果。”_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在英格兰,自从洛克将最高权力置于议会之内,财富阶层所编织的私人财产权网络便终结了所有的政治激进主义,《权利法案》所规定的议会法律不可违抗的原则,也获得普遍认可,最终成为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的首要原则。但无论如何,洛克理论所呈现的完美形态却建基于对一个根本性问题的回避之上:假如人民大众丧失了1640年代那样的反抗权乃至弑君权,那么抽象的人权将如何成为普遍的?如果人权不能成为普遍的,那么它还能称之为“人的权利”吗?正如麦考莱所论:“政治躯体就如同自然躯体,各个器官所对应的感觉功能往往同这个器官实际所在的位置大异其趣。一个人若是被砍掉大腿,很可能会感觉脚趾很疼。同样地,在上一个王朝的早期,人民往往将自己的不满归因于实际上已经有效消除的那些冤诉。在人民的想象中,特权的力量对宪政来说是过于强大了,因此而使得革命时期的诸多原则遭到抛弃,并且觉得斯图亚特体制复辟了。任何人只要没有偏见,都必须承认,此类控诉是没有根据的。第一代辉格党人想必会满心愉悦地思量着米德塞克斯选举问题上的政府行为。他们想必会认为那是自由事业的一场辉煌胜利,毕竟国王和贵族院应当将相应的那部分立法权能让给下院,没有下院的同意,米德塞克斯的选举便是无效的。这一点,伯克确实很清晰地感受到了。他说,“下院致力于以这个国家的其他等级为代价,为平民大众获取新的优势地位,为此,下院采取了强有力的举措,因此,即便称不上公正,至少也是很自然的,各个选区当然应当顺应下院的议程;因为我们自己就是最终的受益者。但是,在代表们同我们自己发生争斗之时,若我们被敦促选择服从,而天平上的东西全部是我们的东西,那么他们在就会把我们想象成小孩子,并告诉我们说他们是我们的代表,是我们的血肉,并且还告诉我们说,他们给予我们的一切囚服都是为我们好。”这些句子事实上包含了对这个谜团的完整解释。十七世纪的冲突乃是议会和王权之间的冲突。十八世纪中期开启的这种冲突,则是大批民众同王权和议会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至今任然悬而未决,我们的子孙后代很可能还会为这场冲突而走上战场或者承受苦难。”(麦考莱,“论哈勒姆”)正是由于普遍人权无法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得到伸张,才导致了财富阶层急速的商业成功和繁荣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贫困阶层中的宗教救赎精神,在英格兰如影随形般地并存了数个世纪之久,其中表现突出的循道宗一直活跃在生活于法律边缘的非国教徒集中地区,把穷人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绝望感引领到充满情感和神秘色彩的虔诚轨道上来,将民众对贫穷和痛苦的承受推进到救赎的意义之境。各新教激进派在财富阶层所激发起的这种历时长久、普遍而又混乱的恐惧,充分触及了社会的痛处,直指英格兰宪政信仰中令人尴尬的缺陷。然而,这种缺陷并不仅仅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可以加以纠正的缺陷,其意义也并不仅限于英格兰宪政结构,毋宁说,此种缺陷乃扎根于人类自身本体性的生存结构当中;换言之,假如这个世界足以自立,而并非完满宇宙链条的一个必要环节,抑或假如世界本身并非如财富阶层的自然神论所设想的那样,是一种斯宾诺莎式的理性实体,经由“有机”或者“文明”诸原则而获得进步空间,而是一个充满断裂和奇迹之可能性、并经由命运和神意直接进行干预和调节、人自身的理性能力对之则无力完全认知,那么就不难搞清楚,英格兰1688宪政所道出的不过是人类生存结构中极其可怜的一小部分。相比之下,1640年代现代权利的淬火期竟然显得是如此独一无二,当人权所象征的光明势力同清教徒所代表的深渊中的黑暗力量必然联结在一起之时,正如弥尔顿诗篇中那跨越地狱和天堂的撒旦一样,无疑会令很多在秩序和日常情感的道德世界中变得萎靡不振却又自诩纯洁的心灵感到恐怖。麦考莱评析班扬的结语也正可用于评述这段现代权利观念的诞生年代:“班扬此人,无论活在哪个年代,他的情感历程都绝对是非常奇特的。然而,命运为他注定的这个年代正值人类心灵经历伟大激荡的时期。公众情感因等级暴政而如同火山一般喷发而出,威胁着要毁灭那古老的宗教体制。接替那个不宽容教会所奉行的阴郁规章的,乃是无数教派的放纵行止,人们迷醉在新自由所提供的甜蜜且令人眩晕的甘露中。狂热,因迫害而生,并注定了要进一步铸造迫害,此种狂热迅速传布整个社会。即便最强大、最富有支配力的心灵也难免这种怪病。任何时代都可能产生乔治.福克斯和詹姆斯.内勒这样的人物。不过,一个像范恩这样的政治家的狂热幻想、一个像克伦威尔这样的士兵的疯狂泪水,则只属于一个时代。”(麦考莱,“论班扬”)1640年代的革命者凭借坚不可摧的良心原则和荣耀上帝而非人类自身的卓越信念,以鲜血浇铸了有关人权的“真理之光”。北大医学部教授:如何活得长、病得晚、老得慢、死得快?东亚巨变500年——中国、日本、朝鲜半岛与现代世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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