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新闻】华人矿企注意:政府亮剑,全面停止开采砂金

民生   2024-12-02 01:23   美国  

新闻来源:Pindula

津巴布韦华人网编译


砂金开采对环境造成破坏,政府已在宪报上公布新法规,禁止特别许可证持有者进行采矿活动。

2024年第188号法令规定,任何违反该规定的人将视为犯罪,并处以不超过14级的罚款、最多12个月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处。

请阅以下法定文书:

2024年第188号法定文书

环境管理(砂金矿开采控制)(修订)条例,2024年(第3号)

特此通知,环境、气候和野生动物部长根据《环境管理法》[第20:27章]第140条,与环境管理局协商,制定以下规定。

1. 本条例可引称为《2024年环境管理(砂金矿开采控制)(修订)条例》(第3号)。

2. 2014年第92号法定文书中公布的《2014年环境管理(砂金矿开采控制)条例》(以下简称“主要条例”)已经修订,废除第3条并以以下条文代之:

禁止砂金矿开采

3. (1) 自本节颁布起,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河流或公共溪流(该术语的定义见第2(1)节)内或沿途进行砂金矿开采活动或进行砂金矿床勘探。

(a) 无论他们是否持有:

(i) 特别许可证

(ii) 负责实施该法案的部长根据2014年第92号法定文件在特殊情况下授予的明确书面授权;

(iii) 根据《环境管理法》第97条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授权进行相关砂金矿开采;

(iv) 根据任何法律颁布的旨在授权砂金矿开采活动或砂金矿床勘探的任何权力、许可证或执照;

(b) 根据(a)(iii)段中提到的环境影响评估实施环境管理计划;

(2) 为避免疑义,第 (1) 款中提及的任何特别拨款、书面授权、许可证、牌照、环境影响评估或环境管理计划,如果在本条颁布之日之前有效,则应自该日期起,不再有效或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3) 任何人违反第 (1) 款,即属犯罪,可处以不超过14级的罚款或不超过十二 (12) 个月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4) 地方法院对任何人违反第 (3) 款的行为作出定罪,应自行或根据检察官的动议,命令被定罪的人采取根据第3条扣押的补救措施。

(5) 第(1)(a)(i)或(ii)款中提到的任何特别拨款或书面授权的持有者,在本条颁布之日之前,正在合法进行砂金矿开采活动或进行勘探的,自本节颁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此类活动或勘探,并且必须在停工后三十天内,根据第7节实施适当的环境恢复措施。  

(6) 任何人违反第 (5) 款,即属犯罪,可处以不超过14级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十二 (12) 个月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根据第3条予以扣押

3A (1) 任何人如被指控违反第 3(1) 条,任何检查员或警务人员均可扣押:

(a) 任何砂金采矿场附近或任何违反第3(1)条规定的人拥有的宝石或其他有价值的矿物;

(b) 与违反第3(1)条有关的行为而使用的任何车辆、机械或其他设备或物品;

等待对该罪行的起诉结果。

(2) 根据第(1)(b)款扣押车辆、机械或其他设备或物品,且扣押人声称其他人拥有该车辆、机械或其他设备或物品,该财产仍应根据本条规定被扣押和扣押,除非所有者向检查员或警察证明,其他人拥有该财产,或者不知道有关财产被如此使用。

(3) 根据本款扣押的所有财产

(1) 应当

(a) 立即被带至检查员或警察控制下的安全地点;

(b) 被拘留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直至

(i) 与扣押财产相关的刑事诉讼被放弃或中止,或以被告未定罪的方式结束,在此情况下,检查员或警官应立即将这些物品归还给被扣押者(视情况而定);

或者

有必要纠正因违反本条规定而造成的任何环境损害,或下令对受此类违法行为影响的任何人赔偿在起诉过程中证明的已受损害。

(ii) 刑事诉讼的结果已导致被告被定罪,在此情况下,定罪的法院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下令将任何此类物品没收上缴国家或归还给被告。

(4) 管理局应建立并保存根据本条扣押的财产物品登记册,称之为扣押物品登记册,管理局应在其中记录以下内容:

(a) 扣押物品的描述,必要时包括其数量;

(b) 被扣押者的姓名、扣押地点以及扣押原因;

(c) 扣押日期;

(d) 最终处置的方式(无论是返还给(b)段中提到的人还是上缴给国家)。”

3. 废除2021年第104号法定文件中公布的《2021年环境管理(砂金矿开采控制)(修订)条例》(第2号)。

翻译:Alan

责编: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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