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销售生产日期不清晰的预包装食品被罚

文摘   2024-12-04 15:35   北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菲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

法定代表人:上官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菲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在2024年04月25日购进10KG御贡香米20袋,共计400斤,购进价格为每斤2.02元。2024年06月15日销售生产日期标注不清晰的大米1袋,每袋销售价58元。销售生产日期不清晰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属实。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生产日期标注不清的大米1袋,已由工作人员当场下架并退回至厂家。货值金额116元。违法所得5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58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9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2-19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11/23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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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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