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上海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4MA********
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2024年6月8日,本局收到举报(13101140020240608********),内容系反映当事人上海立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标签标识不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海关总署2024年3月份《未予准入的食品化妆品信息》。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从供应商南京麦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处以26元/袋的价格,采购预包装食品“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50袋(850克/袋),在淘宝店铺“立某某进口食品”以28.12-33.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翻译标签标注信息为配料:“植脂末(葡萄糖浆,氢化植物油,酪蛋白酸钠,磷酸氢二甲,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白砂糖,乳粉,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二氧化硅,食用盐,柠檬酸钠,食用香精,β-胡萝卜素),白砂糖,麦芽糊精,混合速溶咖啡粉(8.5%)(咖啡豆,大豆),焦糖色(普通法)……”。经调查查实,当事人经营销售上述“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没有任何生产工艺或者流程需要添加“焦糖色”这一成分,该中文翻译标签内容有误,将“焦糖”(caramelizedsugar)翻译成“焦糖色(普通法)”。当事人经营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中文翻译标签配料标注信息含有虚假内容。
至2024年7月18日案发,当事人共计售出上述“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45袋。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淘宝店铺“立某某进口食品”待售涉案商品下架并在店铺公示召回公告,对售出商品进行召回并对剩余涉案商品退回进货商。截至2024年10月9日,因商品仅为标签标注问题非食品质量问题,除投诉举报人外未见消费者退货。
综上,本局综合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中文翻译标签配料标注信息含有虚假内容的“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45袋,销售金额共计1274.45元,利润104.45元,即货值金额1274.45元,违法所得104.4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案件协查函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经营销售“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标签配料表里标注“焦糖色(普通法)”实际使用配料为“焦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对当事人经营销售中文翻译标签配料标注信息含有虚假内容的“某三合一速溶咖啡(猫屎咖啡味)(固体饮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肆圆肆角伍分整;
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以上合计罚没人民币陆佰零肆圆肆角伍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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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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