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丨国企、股东、董监高:新《公司法》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三张一览表请收好

学术   2024-09-11 19:21   云南  

法律决定底线,道德决定上线,管理提升均线。

作者:投资与运营研究院
来源丨混改风云(ID:kccbest5584)

新《公司法》的学习和理解,正在如火如荼的展开,在崭新的2024年,通过学习找到如何守好底线、遵守底线的答案,是各家国企都需要完成的基本功课。

学习这个崭新的公司基本大法,建立《公司法》的底线思维,知本咨询建议是做到“五明”。

那就是:明禁止、明风险、明原则、明边界、明新规。

这其中,首当其冲的是“明禁止”。

既然是底线,我们需要知道,按照《公司法》的基本要求,哪些事情是公司、股东、董事、高管们不能做的、不让做的、不得做的,这样就把行为的红线摆的清清楚楚。

这个想法很好,但落实起来并不容易啊……

《公司法》31000字,266条,禁止类事项分散在各个部分。知本咨询的专家们经过系统努力,将这些内容全面整理、汇总、分类,今日呈现出来,作为送给各位国企朋友的初秋礼物。

总体来看,按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禁止类行为包括28项,股东禁止行为共计6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禁止行为总共15项。

一共有28+6+15=49项禁止性规定!

我们通过三张表做汇总分析。

1

公司不得从事行为


新《公司法》对公司行为得禁止性规定,在全文中有大量表述,整体看,一共可以分成章程规定、设立公司、出资、决策议案、上市股权、财务资助、所有者权益、公司清算等八种行为类型。

在这八种行为类型里,一共规定了28种不得从事的事情,请收藏下表:


2

股东不得从事行为

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司股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提出了包括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法律要求。从全文看,对于公司股东的禁止类行为,一共可以分为股东责任和出资义务两个方面,共计6种情况。

请看下表的总结。

3

董事、监事、高管不得从事行为

董事、监事、高管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参与者,也是执行《公司法》规定的主要责任人。董监高的规范合法履职,是保障公司法律正常运行的基础。

新《公司法》就董事、监事、高管的禁止类行为,进行了15项规定,分别涉及任职限制、岗位义务、股权限制等三大方面。

这15项内容,详见下表:


“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

一个依法治国的环境下,现代公司的成长才能蓬勃向上。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董监高的禁止类规定,是相关组织和个人要首先明确的行为底线。

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学习《公司法》,就要从明禁止切入,在明禁止、明风险、明原则、明边界、明新规的台阶上持续前行。


作者:投资与运营研究院

转自公众号:混改风云(ID:kccbest5584)

文章来源网络,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我们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如果您认为我们有问题,请告知我们,我们会立即修改或删除。谢谢!

好文章,别光自己“在看

锐思商学
锐思商学官方订阅号,旨在为内控内审人员传递权威的内控、内审、风险管理等知识和经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