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制订目的】 第2条【适用范围】 第3条【法秩序统一原则】 第4条【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第5条【刑民整体协调原则】 第6条【受损权益充分救济原则】 第7条【实质解决争议原则】 第8条【阻止权力滥用原则】 13.3【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民事诉讼案件的规则】第16条【生效刑事裁判对生效民事裁判程序影响的规则】第三节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实体处理规则 19.1【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民事裁判中应否采纳】19.2【生效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刑事裁判中应否采纳】第22条【民事合同一方主体构成刑事犯罪,民事合同效力判断标准及效力阻却规则】第四节 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程序处理规则 第24条【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后,再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则】24.1【刑事被告人与民事被告为同一主体的,不能提起】24.2【刑事被告人与民事被告为不同主体的,可以提起】第26条【同一责任主体因不同类型责任,财产执行顺位的规则】26.1【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涉及不同责任,优先承担民事责任】26.2【刑事被执行人因不同类型责任,财产执行顺位】26.3【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查扣财产优先退赔】27.1【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或者被害人对赃款赃物的认定提出异议】27.2【刑事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不予追缴】27.3【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第28条【非诉讼刑民交叉业务】 第29条【诉讼类刑民交叉业务】 第三节 代理与辩护 第四节 程序受阻时的代理与辩护 第39条【刑事撤案、侦查环节久侦未结等情形下的代理】39.3【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情形行使救济权的代理】第40条【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行使救济权的代理】41.2 【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当立案行使救济权的代理】第42条【刑事或者民事程序受阻后,辩护与代理工作的研判】
附件:《北京市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参考的法律规范 附录:《全国首部!北京律协发布的这个《操作指引》有啥重要意义》-法制网访谈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