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亿环卫大项目,不走寻常路公开招标,另辟蹊径采取“邀标”?

文摘   2024-10-25 11:22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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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的仙游县开启了一场不常见的招标形式——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来寻找全能的环卫服务供应商。这听上去有点像是选拔“环卫界特种部队”,只不过,这次的“特种兵”选拔赛邀请的对象全是当地的国企,乍听上去就有一种自家孩子之间合作的感觉。

你可能会问:为啥他们不搞个全球招募,吸引全宇宙的环卫高手?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某几条小字指出,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而邀请招标的前提是项目具有特殊性或者公开招标费用太高。考虑到这个总价高达6.27亿元的项目,不达“上亿”级别的特殊性显然是不够格进行邀请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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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被选中的三位“选手”——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仙游县枫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及仙游县城南城市管理有限公司,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家长,那就是仙游县财政局。看起来就像一场友好的内部PK,不过,据说这种模式也是有点好处的。它能更快地完成招标流程,节省时间和成本,更快进入实施状态,就像是本地直通车一样,省了不少弯路。

虽然邀请招标的方式似乎加快了进程,但也难免引来一些质疑,比如竞争力不够、透明性不足等,甚至可能招来未被邀请者的吐槽。就好像是一场派对,不请某位朋友,难免会被说是在背后搞小团体。

关于仙游县环卫项目的文章看似简单的招标公告,却揭示了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就让我们一同剖析其中的法律细节,看看在这价值6亿的环卫项目背后,是否存在潜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乍一看,仙游县环卫项目似乎在表面上符合程序:采用邀请招标,邀请了三家本地国企——福建仙游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仙游县枫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和仙游县城南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邀请招标的程序和条件相较普通的招标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让我们仔细地分析一下。

邀请招标还是“伪”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尤其是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邀请招标不只是“找几个供应商”这么简单。还有一条重要的规定:“采用书面推荐方式,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这就意味着,如果仅邀请三家供应商,那至少应该有六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作为备选,以确保最终完成的三家是经过随机抽取产生的。然而,在仙游县的这个项目中,似乎缺失了这一关键步骤,没有通知其他可能的竞标者。这样一来,这三家国企能否公平获选就成了一个问号。

政府采购中的亲密关系

更有趣的部分或许是这三家公司和本地财政局之间的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竞标。然而,在这里,三家公司均由仙游县财政局100%控股,在控股关系上几乎没有差异。这样的关系安排,很难不让人生疑——这些公司到底是竞争对手,还是同事在一种纸面上的竞争呢?

透明性与市场选择之忧

除了法律法规之下的疑问,使用邀请招标这种方式同样减少了市场化选择带来的可能性。市政环卫项目需要的是竞争,以提供最佳服务。而邀请招标减少了公开参与的可能,降低了项目的透明度,使得“围标串标”的风险提升。此外,这种选择不透明性可能引发其他未被邀请的潜在供应商的质疑与不满,加大了项目在执行中的阻力。

时间和成本?未必节约!

那么,为什么选择邀请招标而非官方法律推动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呢?有人可能会说邀请招标更省时省力,特别是省去了长时间的公告期以及繁杂的资格预审工作。然而,对于如此大的一个项目,在预算高达6.27亿元的情况下,较小的招标和评审费用显然并不是主要考量因素。节省的时间和成本,是否能弥补缺少竞争带来的服务质量下降和价格不合理风险?

最终影响及解决方案

在法律的考量中,任何招标方式的选择都应强调公平、公开和竞争,尤其是在如此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忽略这些基本原则的任何行为,不仅可能违法,更重要的是损害了纳税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解决这些潜在问题的方法包括加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尤其注重和彻底贯彻控制和管理关系的约束。这需要同行的努力提高意识,最为重要的,是建立起对法律和程序的深刻理解。

通过全面遵守法律程序,我们不仅能够规范市场,更能真正实现一个“能者居之”的良性竞争环境。希望未来,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的各项要求,确保市场的公开、公正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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