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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第一部分: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
正常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享受75天产假,该部分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包含加班费和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第二部分: 各地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当前国家政策,大部分地区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奖励产假。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奖励产假工资的负担主体时,用人单位负有依法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义务。
因此,在生育保险基金未将该增加产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女职工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来源:深圳人社、人民日报等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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