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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5年1月征期定了!
15日截止!
税务局明确:1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月15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2
印花税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2025年1月即将迎来营业账簿税目年度征期,请您提前关注税(费)种认定信息,在2025年1月征期内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未发生纳税义务的请如期完成零申报。如您发生纳税义务但未进行按年申报缴纳认定,请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费)种认定。
温馨提示:
1.凡认定按年计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不涉及税款的也需要在1月申报期内进行零申报。
2.若没有按年申报的税种鉴定,则为按次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收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路径】
按年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本月需要按期申报的印花税除正常季度申报的税目外,会另外显示一条按年申报的印花税税目,即为本期需申报的营业账簿印花税。请您按照“税源采集→税源信息同步→提交申报”操作即可完成申报。
3
企业所得税条例新修订
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内容: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科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另外,国务院还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4
即日起,
这张火车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大家先来看看这张火车票退票费能不能抵扣进项税:
答案是:不能。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及解读:
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退票费电子发票样式如图:
同时,公告中还明确了退票费进项税抵扣的方式: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总结一下就是:
1.原纸质退票费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自2024年11月1日起,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而铁路电子客票申报进项税额按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待”,且系统能按规定勾选退票费的铁路电子客票。
所以,小伙伴们遇到纸质的退票费凭证,就不要再抵扣进项税啦!
5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对象】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途径】
您可以从以下渠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为节约您的办税时间,特推荐您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申报。
注意事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只能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汇算申报表】
1.若纳税人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2.若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以上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注意事项:若纳税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含货运),则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税务端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申报。
【温馨提示】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6.经营所得税前扣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开始
自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为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等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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