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025年婚产假、护理假、年休假、探亲假等标准!工资计算方式有变!

财富   2025-01-08 08:0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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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会2024大事记


劳动者有哪些休息休假时间?

哪些是带薪假期?

假期标准一览!




劳动者有哪些休息休假时间?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休息休假时间包括:


(1)工作日的间歇时间,即工作日内应给予职工休息和用餐的间歇时间;

(2)每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法定节假日;

(4)职工探亲假;

(5)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哪些是带薪假期?待遇如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将我国传统节日设定为法定节假日。


2025年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6个假期。具体为:


一、元旦:1月1日放假,共1天。


二、春节:1月28日至2月4日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星期六)、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6日放假,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7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5月31—6月2日放假,共3天。


六、中秋节、国庆节:10月1—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婚假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第三条规定:


1.职工本人结婚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2.再婚

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









探亲假

根据《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规定,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当年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每次休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注: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论户籍所在地,均依法享有以下假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1.顺产:98+80=178天。

2.难产:98+30+80=208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指的是一次多胎的情况)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哺乳假

根据广东省实施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育儿假和护理假

育儿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的育儿假。


护理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享有五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丧假

根据《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事假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如果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职工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然而,如果单位选择扣工资,则职工仍可享受年休假。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1.75天;


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了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来源:易人事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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