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金规【2024】17号文,制定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独特功能优势,专注不良资产主业,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保障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笔者团队作为从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律师团队,从过往的实务经验出发,抛砖引玉,对《办法》粗浅解读,以供行业同仁参考。
一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有8章70条,涵盖总则、不良资产收购、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
《办法》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等方面全流程化操作规程,拓宽了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细化明确了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对关键环节诸如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如《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循真实性、洁净性原则,通过尽职调查、评估估值程序客观合理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转移。
与此同时,《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开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业务,提升差异化核心竞争力,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
《办法》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范围的新调整
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相应的风险分类监管制度也有调整,《办法》为做好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等相关政策衔接,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
《办法》第六条还明确界定了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标准,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切实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作用,进一步引导金融资产管理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市场稳定。
三
《办法》在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办法》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业务实践经验和不良资产市场要求,在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及处置方面进行了全流程的细化,并且明确了对尽职调查、处置定价、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
同时,《办法》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方面引导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积极建立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能够有效“评处分离、审处分离”,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办法》综合平衡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情况下,积极引导金融资产管理提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能力。
四
《办法》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咨询顾问等轻资产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人才队伍建设、处置经验等方面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为发挥其优势,满足当前不良资产对咨询顾问、受托处置等服务的需求,《办法》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可开展咨询顾问、受托处置不良资产、托管高风险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轻资产、高附加值业务。
这一规定旨在希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数据和人力资源优势,提供金融风险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企业破产重整等专业咨询服务,综合引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量和效果。
《办法》的出台,有序拓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范围,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在新形势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办法》还做好与相关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维护了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为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作者简介
路伟 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及再审业务、银行金融、不良资产
王双 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张梦云 律师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与投资、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