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业引领,筑梦同行;以匠心深耕,笃行致远。值此泰和泰济南办九周年之际,立足法律服务行业深度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我所组织2024年典型案例大赛,业务领域涵盖知识产权、医疗健康、破产重整、刑事、建设工程、企业并购、执行类等,最终评选出十佳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济南市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东A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A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泰和泰济南办系清算组成员。A公司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2021年因资金链断裂导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区平台公司有重整投资意向,因此人民法院的要求是把重整期限尽量缩短。
2021年10月被指定为管理人后,泰和泰济南办组建了以梁弘、陈芹等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迅速同步展开接管、尽调、债权申报审核、审计评估等工作。
2022年3月,区政府占用A公司的厂区及办公楼建设防疫隔离点,对招募投资人造成重大影响,致使破产重整工作陷入瓶颈期。管理人经充分论证,并委托专项审计,A公司与B公司高度混同。为此,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对A公司与B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某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与B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A公司管理人担任A公司、B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3年11月,A公司、B公司两公司召开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各表决组均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12月,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顺利结案。目前,重整计划已经基本执行完毕。
1.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提高企业重整价值
A公司的厂房土地系向B公司租赁而来,其主要资产是机器设备,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资产价值贬损速度较快,提高企业重整价值成为该案重整成功与否的关键。管理人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成立之初存在人员交叉任职、资金互相调拨支配、互保等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但离法律要求的实质合并重整尚存在一定差距。
为了论证两公司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管理人团队做了大量的工作,委托审计机构进行混同审计,整理了400多页的证据材料,拟订了上万字的实质合并申请书,从两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两公司均具备破产原因、两公司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实质合并重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促进重整成功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等多个方面,充分论证了两公司已达到公司人格否认的认定标准,具备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
法院收到申请后组织管理人、债务人、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等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听证,最终采纳了管理人的意见,裁定受理A公司、B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从而提高了企业重整价值,为招募投资人奠定了基础。
在以单独重整为原则、实质合并重整为例外的规则下,法院能够受理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实属不易。
2.以时间换空间,为重整投资人量身打造重整方案
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招募到重整投资人。自2021年10月A公司进入重整以来,管理人就通过各种渠道招募重整投资人,期间政府平台公司还出具了重整投资承诺,但经过近一年协商,重整案件一再延期,最终也未能成功。
在进入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后,管理人更是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寻找投资人。经过十几轮谈判,终于招募到了投资人。但由于投资人的资金周转需要一定时间,短时间内现金流不能足额支付全部投资价款,投资人提出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投资价款的要求。
管理人在征得法院同意后,与重整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除重整保证金外,其余投资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提前做好债权人工作,促重整成功
2023年11月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A公司与B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由于管理人提前将重整计划草案上传到重整信息网,并逐一致电债权人,详细解释了投资价款的支付方式、债权清偿比例及清偿时间等债权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取得广大债权人及原股东的支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正式开始前,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A公司与B公司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最终各组表决情况:
(一)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债权人占本组有表决权人数的92.11%,表决同意债权金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92.64%。
(二)税款债权组。表决同意债权人占本组有表决权人数的100%,表决同意债权金额占本组债权总额100%。
(三)出资人组。表决同意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占总出资额的68.32%。
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
4. 灵活处理职工问题,化解职工群访风险
A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因已有意向重整投资人保底,初步计划在进入程序后短则6个月内,长则9个月内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和A公司的职工均对重整成功、一年内实现职工债权的清偿充满信心。
在此背景下,A公司的全体职工对管理人工作非常配合,进入程序后两个月内全部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对职工债权的数额进行了确认。
2022年3月初,当地政府临时将A公司作为疫情防控隔离点,区平台公司承诺将作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为配合平台公司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得不一次次延长重整期限。
随着重整期限的延长,A公司职工上访压力较大,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政府要求在重整保证金到位后,优先解决职工债权问题。管理人经过充分论证,认为对职工债权的优先支付,并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经请示法院,采取对困难职工提供预借款、在清偿职工债权时先扣除预借款的形式,既解了困难职工的燃眉之急,又妥善解决了破产程序不能提前清偿、不能个别清偿等法律问题,同时化解了群访风险。
3.本案中,通过将A公司与B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方式,实现了两家企业的涅槃,盘活了不动产、厂房等资产,为投资人带来了经济效益,企业拖欠的税款也得到了足额补缴,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稳定持续的动力。
梁弘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并购重组、破产清算
陈芹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并购重组、破产清算
李世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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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学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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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帅 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商务、并购重组、破产清算
张光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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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HOTA JI'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