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关于“两高”《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学术   2024-11-19 16:48   山东  



TAHOTA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笔者团队从自身团队的实际办案经验出发,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粗浅解读,以供行业同仁参照考量。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六种情形: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解释》第三条在其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的基础上,又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有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第四条规定了五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第六条规定了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还规定了“诉讼开始后”指的是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明确了时间节点。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第八条规定了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解释》第十条规定了从重情节,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从轻情节,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追赃挽损程序,具体为: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笔者团队曾代理一起具有拒执犯罪嫌疑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企业及关联企业运营状况良好,但经网络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到税务部门调取开票记录发现该企业最近开具了大额的增值税发票,笔者团队律师遂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了该笔交易项下的合同及收款账户。但人民法院查封该账户时发现,账户中的大额资金已在收款当天全部转移。该企业明显具有履行能力,但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已涉嫌拒执罪。

笔者团队搜集相关证据后,申请法院将本案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执行人迫于法院和公安的双重压力,以及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畏惧,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

拒执罪对于恶意逃避执行、对抗法院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解释》为执行工作以及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亦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简介


路伟 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及再审业务、银行金融、不良资产


王双  合伙人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张梦云  律师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与投资、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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