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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征拆咨询援助律师团:
【案情概况】
法Y最终会怎么判决?
离婚补偿金、房产过户、精神损失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让我们一起揭开这起案件的神秘面纱……
【案情回顾】
原告梁某,女,199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9月3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然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却让双方陷入了纠纷。(➡️点击:再次释放信号!2024 年 严禁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但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可依法占有和使用?)
梁某主张张某履行离婚协议,支付200000元离婚补偿金,将离婚协议上的房产过户于她名下,如不能过户,则赔偿房产市场价值损失40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她称张某在婚内出G,对她进行冷B力、精神施压及辱骂,以人身自由、假离婚等借口,后期复婚为理由哄骗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承诺婚内买的一套房归她所拥有,2021年购买的奥迪A6车辆归她,并且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她200000元离婚补偿。
然而,张某辩称梁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梁某的主张。
他认为梁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聊天、照片截图等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Y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案涉及离婚补偿金、房产过户、精神损失费等问题。
首先,关于离婚补偿金,原、被告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张某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予原告梁某200000元作为补偿,该协议系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因此,梁某要求张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200000元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其次,关于房产过户问题,案涉故城县房产尚未取得所有权,且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张某父母名下,原、被告双方均无处分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Y不予支持梁某要求张某将案涉房产过户于其名下,或赔偿该房产市场价值的损失。
最后,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Y不予处理。(➡️点击:2024 年,妻子对丈夫见死不救,还能继承丈夫的遗产吗?)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支付补偿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思警醒】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仔细考虑,避免因一时的冲动而导致后续的纠纷。
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免因财产问题引发更大的矛盾。(➡️点击:这不是玩笑!2024年 以后从爸妈那继承的财产,可能是游戏装备……)
你怎么看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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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征拆咨询援助律师团,
我们下期再见!
(免责声明:本文由真实事件改编,人物皆为化名,旨在以案普法。图文素材来源于官方媒体,与真实案例无关,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