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到法院起诉,声称其男友的原配妻子收了她120万元,却违反约定,没有与男友离婚,且拒绝返还钱款。女子诉求法院判决夫妻二人返还她为此支付的120万元。
案件经过
福建的女子石某与男子韩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在长期的接触中互相产生了好感,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来还生了个孩子。但是韩某此前已经结婚,两人的关系属于婚外情,不被社会所认可。于是石某想让韩某与妻子离婚,两人结为合法夫妻。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石某找到韩某的妻子向其承诺,如果她与韩某离婚,石某将向她支付200万元作为补偿费。韩某的妻子答应了她的要求,于是,石某当场向其转账120万元。
自此,石某眼巴巴地等待着两人离婚的消息。可是苦苦等了一年半,也没等来两人离婚的结果。石某一气之下,把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返还她支付的120万元款项。
石某的这个要求会被法庭支持吗?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支付给韩某琪的120万元,是以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为目的,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良好的社会价值观。另外,韩某夫妻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正在办理离婚,目前处于离婚冷静期。石某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故驳回了石某要求返还120万元的申请。
法院还查明,男子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累计向其婚外情人石某转款600多万元,这些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某的妻子依法可以向石某追回。法院支持韩某的妻子起诉石某追回这些款项。
案件看法
石某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家庭,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竟然还以金钱为诱饵,逼迫他人离婚,以达到自己不光彩的目的。在没有达到自己预期结果的情况下,甚至以第三者的身份,向法院起诉对方,实在是法盲一个。
法院支持韩某的妻子,向第三者石某追讨 其丈夫韩某在法律婚姻存续期间转给石某的600多万款项,因为这些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韩某没有背着妻子私自处分这些钱款的权利。
《婚姻法》第1篇第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石某以第三者的不光彩身份,却咄咄逼人,想用钱款诱惑韩某的妻子离婚,未达成目的时,还告到法院。结果不但120万没要回来,还须返还不当得利600多万元,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估计肠子都悔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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