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老人去世,生前把百万遗产赠予前夫,亲生儿子不服,看法院怎么判!

文摘   2024-12-12 17:05   陕西  

广西的蔡某办理完前妻戴女士的丧事,找到前妻的亲生儿子庞某,拿出一份由前妻手签的遗赠协议,要求其配合,把前妻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遭到了庞某的拒绝。

庞某声称,自己才是母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母亲生前已经和蔡某离婚,所以蔡某不享有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为此,蔡某把庞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继承房产行为。我们来看看事情原委:


事件经过:

戴女士年轻的时候,曾经和第一任丈夫结婚,两人生下了儿子庞某。后来第一任丈夫患病去世,戴女士和第二任丈夫蔡某结婚。可是两人的婚姻在维持了一段时间后,还是走到了尽头。两人于2020年办理了离婚手续。


可是命运并没有善待这位婚姻坎坷的戴女士,在和第二位丈夫离婚后不久,戴女士就被查出患上了重病,将不久于人世。可是此时的戴女士既没有钱,身边又没有人照顾。贫病交加的戴女士选择向自己唯一的亲生儿子庞某求助,希望儿子能够负担她的医疗费用,并照顾她的晚年生活。 可是戴女士的请求,竟然被儿子庞某一口回绝。


万般无奈之下,戴女士只好向自己的第二任前夫蔡某求助。并向蔡某许诺,只要蔡某负担她的医疗费用,照顾她的衣食住行,并在戴女士去世后为其料理后事。蔡某完整履约之后,蔡女士名下的房产归蔡某所有。为此,两人在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遗产赠与协议。


在戴女士患病期间,蔡某依照约定,为蔡女士支付了医疗费用,并照顾她的生活。 两个月后戴女士病重去世,蔡某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之后,蔡某拿着遗产赠与协议,找到戴女士的儿子庞某,要求其配合办理戴女士名下的房产过户手续,遭到庞某拒绝,两人为此闹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广西某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158条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戴女士名下的房产归蔡某所有。


事件分析:

作为戴女士的亲生儿子,庞某理应尽到对母亲的赡养和照顾义务。然而庞某却拒绝了母亲的要求,未履行法定的赡养老人的义务。戴女士在无望的情况下,求助自己的前夫,并与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行为。


蔡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对戴女士生前的照顾责任,支付戴女士患病期间的医疗费用,在戴女士去世后,也如约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符合协议约定。蔡某要求继承戴女士遗产的行为也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庞某虽然是戴女士的亲生儿子,是戴女士遗产的第一法定顺位继承人,但其未履行赡养其母亲的义务,所以庞某要求继承母亲遗产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编者语: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一直有“养儿防老”一说。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问题,随着年龄的增长,人的机体一天天变得衰弱,许多老年人,特别是患病的高龄人群,会失去自我生存的能力,此时的确需要有人妥善照顾。儿女作为老人身边最亲近,也是最有可能承担起这一责任的主体,在法律上,被赋予了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现实中,也的确存在儿女不孝,或者因为种种原因,儿女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例子,这时候,如果有人愿意以某种条件,承担起抚养和照顾老人的义务,能否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呢?事实已经说明,是可以的。


百善孝为先!作为儿女来讲,父母养我小,我养他老。无论是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尽到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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