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王女士和丈夫陈某结婚多年未曾生育,于1984年抱养了一名小女孩,取名陈美(化名)作为养女。也许是心情放松,夫妻两人不再求子心切。两年后,王女士竟然奇迹般地怀上了孩子,生下了亲生女儿陈丽(化名)。
夫妻两人对两个女儿一视同仁,都悉心教养。陈美和陈丽成年后,分别在湖南两个不同的城市工作和生活,两姐妹对父母亲也都很孝顺。
2020年,陈父因意外事故去世。两姐妹都放弃了对陈父遗产的继承权,把父亲的全部遗产都留给了当年71岁的母亲王女士。两年后,王女士也因病离世。两姐妹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料理了母亲的丧事。
可是,一向和睦的陈美和陈丽两姐妹,在母亲去世后,却有了很大的分歧,原因就是对两姐妹对母亲身后遗产的继承权有不同意见。
王女士的亲生女儿陈丽,声称母亲去世之前已经立下遗嘱,要把登记在她和母亲名下的一套住宅,还有登记在母亲名下的一处门面房,全都变更为陈丽的名字。对此养女陈美提出遗嘱无效。要求和妹妹陈丽平分母亲留下的遗产。并因此把陈丽告上了法庭。
陈美说母亲早年瘫痪,都是由自己独自在母亲身前身后忙忙碌碌地伺候。她对母亲尽了抚养责任。 再者,妹妹陈丽手中所持遗嘱为打印件,不是母亲亲手所书。而且母亲本身并不识字, 打印件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陈美还着重叙述了一件事,她说母亲去世后,陈丽对她隐瞒了遗嘱内容,并谎称自己不争其他财产,从陈美手上骗走了母亲遗留下来的一块玉和二十枚古铜钱。
对于姐姐陈美的说法,陈丽辩解称,玉和古铜钱是姐姐自愿给她的。至于遗书,则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书的时候,母亲神志清醒,有自主能力。遗书虽然是机打,但文墨末有母亲的签名和手印。况且还有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见证书可以证明。完全能说明这是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对于姐妹两个完全不同的说辞,法院该怎么判呢?陈丽手里的这份遗嘱,有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呢?养女陈美能不能争得养母的遗产份额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确认这份机打遗嘱的有效性:
①立遗嘱人对打印的遗嘱,是否有完全的理解能力并予以认同。
②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了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并且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
很明显,妹妹陈丽提供的这份机打遗嘱上,只有其母亲的签名和手印,并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所提供的其母亲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儿的照片,并不能说明立遗嘱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提供见证人全程在场的证明。
而陈美虽然是王女士的养女,但自小和王女士一家人生活在一起,从各个方面都已确立了其收养关系。而且其收养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形成事实收养,具备王女士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况且王女士生前一直由陈美照顾,陈美对养母承担了抚养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陈丽手中所持的机打遗嘱无效。陈美和陈丽两姐妹对母亲的遗产具有同一顺位继承权,均等继承母亲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等财产。
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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