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的女子小丽(化名),本想着在饭店独自安安静静吃个饭,没想到,竟遇上了来饭店拍短视频的某平台博主,对方并没有和饭店的就餐者打招呼,就把镜头对准大家开始拍摄。小丽见镜头对上了自己,马上予以制止,明确表示自己不想被对方拍入短视频,不愿意出镜。要求对方如果拍到了自己,请务必予以删除。
可是后来,小丽还是在这家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视频中,还是发现了自己的镜头。而且随着短视频被观看者转发传播,偶尔被熟人认出问起,小丽还需解释一番,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小丽联系了短视频平台,要求对方删除相关视频,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一气之下,她把这家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删除相关短视频,并赔礼道歉,还要赔偿她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事件分析
小丽在短视频创作者拍摄视频时,明确拒绝对方把自己拍入镜头,并且清楚地告知,如果已经拍入,务必删除。可是短视频拍摄者并没有遵重小丽的意愿,反而在未经小丽许可的情况下,在公共平台发布带有其影像的短视频,并予以传播,给被拍摄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的确属于侵权行为。
法院的工作人员也对此进行解释:“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了原告的肖像,该视频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原告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
因此,法院支持小丽的诉求,要求短视频平台拍摄者删除相关视频,停止侵权,并给小丽赔礼道歉。介于相关短视频并未大规模传播,影响有限,故经过调解,短视频平台赔偿小丽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此事虽然落下帷幕,在现实生活中,不小心“被上镜”的普通人也不在少数。有媒体记者随机调查走访,许多人都表示,在就餐时,曾经有过莫名其妙的“被上镜”经历。
有人说,自己就是随便出来吃个饭,压根儿就不想出现在镜头里。对方不打招呼,就把录有自己镜头的画面到处传播,明显是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事实上,许多博主都喜欢用随手拍记录自己的生活,在这过程中,往往会拍摄进去一些陌生人。有些博主会询问路人的意见,是否愿意进入镜头,而更多的博主,往往随心所欲把拍摄到的镜头上传平台,随意传播,有时就会给被拍摄者造成一定的困扰。
那么,这其中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小常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规定明确了制作、使用、公开肖像必须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原则。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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