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余庆县一涉及221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刑

政务   2024-11-22 18:04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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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某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彭某某等三人一审被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2年,被告人彭某某、钟某等人在余庆县成立某有限公司。2013年期间,为承揽更多土木工程,彭某某等人明知自己无任何对外吸收资金的资质,仍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高利借款,在短短三年的时间里便向221名不特定群众吸收了4135万余元资金,截至案发仍有1573万余元未向出借人兑付。


在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均表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只想片面追求利润,忽视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造成今天违法犯罪后果,现在真的很后悔。”


最终,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国家鼓励民营企业合法有序发展,并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但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违法经营终将后悔莫及。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在日常生活中擦亮眼睛,对集资主体的身份信息、经营模式、宣传方式进一步了解,千万不要人云亦云,为了高额利息盲目参与。



法条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不特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来源:余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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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陈晓兰  周   磊  
编辑:王幼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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